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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再將查扣之犯罪所得返還大陸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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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9條「罪贓移交」規定,在法務部與大陸公安部聯繫安排下,於今(105)年2月26日將我方查扣之詐騙犯罪所得約新臺幣27萬餘元,依被害款項比例返還給遭兩岸詐騙集團行騙之大陸地區17名被害人。
本案詐騙集團分工犯罪,自民國101年11月起,部分成員負責撥打電話詐騙大陸地區民眾,以被害人遭冒用身分申辦有線電視等理由,先騙取被害人之個人資料,再引導被害人誤向詐騙機房人員報案,由偽冒大陸公安之成員佯稱因案情需要,須凍結被害人之帳戶資產,訛騙被害人將存款匯入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後,續由轉帳手成員以U盾卡連結大陸地區網路銀行,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層層轉匯至不同人頭帳戶,再由提款車手持銀聯卡利用自動櫃員機提款被害款項。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嗣相繼落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查扣其犯罪所得,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依其犯罪情節判處被告等應執行6月至2年10月不等之徒刑,判決中並認定17名大陸被害人受詐欺之情形及損害金額。
判決確定後,臺中地檢署向法務部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罪贓移交」之規定返還扣案贓款予大陸被害人,經法務部循兩岸司法互助程序聯繫大陸公安部,完成聯絡、詢問大陸被害人及返還款項之前置作業後,終得順利匯款新臺幣27萬1900元予該17名受騙之陸方被害人。
我方自103年4月間首次返還大陸被害人查扣贓款以來,迄今已累計返還約新臺幣1675萬餘元;大陸則經由最高人民法院返還我方被害人詐騙贓款累計約新臺幣1252萬餘元。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兩岸致力於查扣犯罪所得,積極返還贓款,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失,維護兩岸法治及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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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小辭典—罪贓移交●
境外「追逃」與「追贓」是司法互助的合作重點。前者是解決「人」的問題,將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引渡或遣返回國,繩之以法;後者是解決「物」的問題,將因犯罪而非法轉移到境外的所得或收益,透過跨境的司法合作以追查、辨識、凍結、扣押、沒收及移交而得以追回,以填補政府或被害人的損失。
跨境詐欺、毒品交易、軍火走私、洗錢、人口販運、貪污、經濟犯罪或組織犯罪等犯罪,常為犯罪集團帶來龐大的非法利益,光靠「自由刑」和「罰金刑」已不足以遏止犯罪誘因,如何及時有效地剝奪犯罪所得,讓犯罪行為無利可圖,是國際及兩岸間司法合作的發展趨勢。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及精神藥物公約」、2003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2005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都設有強化國際犯罪所得查扣沒收與促進刑事司法合作機制之規定。
在我國雙邊司法合作關係中,「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下稱「臺美司法互助協定」)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分別為臺美及兩岸間的犯罪所得追討提供了法律基礎與義務。「臺美司法互助協定」第17條規定了沒收犯罪所得或工具、被害人求償、執行判決罰金之協助程序;「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9條亦約定「罪贓移交」的合作項目:「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為開展跨境犯罪所得標的物之辨識、凍結、扣押、沒收及移交提供了司法合作的依據,使「無人能因犯罪而獲利益」的理念在跨境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中可以落實,也使政府及被害人因犯罪所受之損害得以獲得實質之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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