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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嚴密法制 防堵要犯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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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健保、廖秀雄、李周全、井天博相繼棄保潛逃,嚴重傷害司法威信,各界指責相關機關未盡防逃職責,未盡公允。
現行防逃機制在無法源基礎不能限制監控對象行動自由之情況下,動輒投入耗費龐大資源,卻無法達成防逃目的,還嚴重排擠警政署、調查局、廉政署及海巡署等機關正常打擊犯罪,維護治安之業務,顯然是高成本低效益之作法。
本部於94年6月6日即建請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建構妥適有效之防逃機制。例如參考德、日、美等外國立法,明定被告有到庭聽判的義務,貫徹直接審理的精神,以及法院應於宣告重刑時,當庭羈押被告等,以降低重罪被告棄保潛逃之機會。再搭配集中、妥速審理,兼顧被告權益與司法正義。可惜始終未獲司法院採納。
立法院審議中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雖增訂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卷宗送達前執行之,及經判決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都是針對判決確定者而規定,如井天博等於判決確定前棄保逃匿之情形,全無防範之效。部分媒體將井天博潛逃出境歸責於立法院耽延刑事訴訟法之修正,顯有誤會。
為徹底解決此一問題,本部謹再呼籲修法建立完整的防逃機制,包括判決確定前之重罪羈押、防逃羈押,及判決確定後之加速執行等。唯有透過架構完整的立法,才能全面防堵大咖被告棄保逃亡,使判決能有效執行,維護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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