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法務部不會充當政治打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210
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於昨(23)日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列席開會時,應記者詢問媒體報導有關候選人「募款餐會」是否涉及賄選云云,陳政次表示選舉餐會募款如屬政治獻金問題,係監察院職掌;而募款餐會是否涉及賄選,必須依事實個案認定,「賄選」必須要有對價及足以改變投票者意志等要件,不是募款餐會即等於賄選,因而提醒大家應注意避免「瓜田李下」。至於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對於所有可能涉及賄選的檢舉或資料,都會依法進行查察工作,我們尊重檢察官對於個案的認定,法務部並未個別要求對特定人士的募款餐會進行調查。這也就是法務部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本次查察賄選工作綱領所指的發現不法情事,一定「追到底、辦到底,並求重到底」,達到「查得深、辦得準、判得重」的工作目標。陳政次並未表示「任何有對價即等同賄選嫌疑」,亦未表示法務部或檢察官只針對特定政黨、或特定人、或特定餐會進行所謂查辦到底。
少部分人士不明就裡,隨意指摘法務部在未有任何證據下,隨著特定政黨起舞、混淆「募款餐會」與「賄選餐會」、踐踏檢察體系信譽、傷害檢察官辛勞云云,實屬斷章取義曲解陳政次發言本意,污衊法務部及檢警調同仁的查賄決心與工作努力,法務部深感遺憾,並嚴正表示法務部及檢警調查賄絕不因人、因黨派或團體而有差別性,請全民共同支持查察賄選工作,法務部絕不會充當所謂政治打手,籲請社會各界不要以訛傳訛。
附錄:法務部100年11月14日法檢字第1000003316號函針對賄選犯行例舉編號四:「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參考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703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更(一)字第582號。法務部司法實務研究會第52期法律問題。最高法院檢察署編「檢察官查察妨害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有關刑事及選舉訴訟法令輯要」。98年7月28日「研訂賄選態樣規範會議」結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