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檢察官起訴時具體求刑,係負責任地行使刑罰起訴權,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無濫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780
本(3)日中國時報前監委李復甸指稱檢察官起訴時具體求刑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並稱法務部容許檢察官具體求刑為行政濫權云云,皆與事實不符。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起訴時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情,本於其法律確信向法院具體求刑,係行使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提起公訴職權之表示意見,為司法權之行使,非法務部行政權運作結果。又法律規定本有禁止與任意規定兩類,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起訴書應記載事項雖沒有指明求刑事項,然是否絕對禁止?法理上本有不同見解。因此檢察官於起訴時之具體求刑意見,並無拘束法院效力,不會造成臆斷,也不違反無罪推定;況檢察官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案件起訴時之具體求刑,有反應當前刑事政策及社會教化之功能,非但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反可促使法院注意量刑證據之調查並落實量刑辯論,始能提升民眾對於司法之信賴。故起訴的求刑並未對於人民權利造成干涉或限制,亦無該文所指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情事。
綜上所述,李文對於檢察官具體求刑之誤謬及論述矛盾處,法務部前已多次說明,並於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3年2月17日第4屆第71次會議委員質問時,明確表示立場,更以103年7月29日法檢字第10300143060號函、103年9月23日法檢字第10304542870號函復監察院。從而,法務部並未行政濫權,更未危害憲法上基本人權及所謂容認檢察官違法,恐外界不明,特聲明如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