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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立法院於103年5月30日審議通過「中華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及「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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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化的趨勢,跨國(境)犯罪亦日益增加。為了保障民眾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國際間莫不強化司法互助,以跨國合作追訴不法,並引渡犯罪行為人回國接受審判。
法務部、司法院及外交部自99年起即依據我國法制,參照我與其他友邦所簽署之引渡條約及國際引渡實務作法,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下稱克國)多次協商、交換意見,雙方於102年8月18日在克國完成引渡條約之簽署,內容包括:雙重處罰原則(即被引渡人所涉之行為須在我國及克國均成立犯罪)、政治性犯罪得不引渡、軍事性犯罪若不成立一般刑法罪名不得引渡、一事不再理、罪名特定。
我國自民國98年起與南非共和國(下稱南非)洽商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經數次意見溝通,法務部與外交部並於99年間組團赴南非洽談協議內容,經雙方同意後,於102年7月間舉辦之第八屆臺斐論壇會議中由雙方代表簽署。
本協議合作範圍包括:(1)取得證言、陳述、(2)取得證據、(3)確定關係人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4)送達文件、(5)為取證之目的而執行搜索及扣押之請求、(6)不違反雙方國內法禁止規定之任何形式請求等規定。法務部並於今(103)年2月間,與南非就本協議之相關細節,如聯繫窗口、請求書遞送管道、調查取證執行細節等事宜交換意見,以利未來順利執行該協議。
旨揭條約及協議可強化我國與克國及南非之司法互助,對提升我國司法威信及維護法律尊嚴亦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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