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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王健壯先生誤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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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教授昨日撰文「別聽檢警調危言慫聽」,以美國狀況推斷我國實務情形,顯然對我國監聽實務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內容有諸多誤會。 我國檢警調人員聲請監聽,每次最長一個月,聲請延長也是如此,都需經法院裁准。監聽長達五年者極其罕見,被監聽者通話之對象,不會被無端掛線監聽。如監聽時發現其他犯罪,必須另案聲請法院裁准,才得增加監聽對象,不會有美國不斷擴大監聽範圍的「接觸鏈」現象。 我國通保法對監聽的規定,原已極為嚴格,必須符合所涉犯罪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特定之罪、與案件有關聯、別無其他方法可用、侵害程度最低、符合比例原則等五項條件,方可聲請。修正後更加嚴格。合法監聽所得的其他犯罪證據,必須是依法可監聽的罪,而且必須發現後七日內補充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才可提作證據,否則挪用者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警調動輒惹禍,人人自危,誰還敢積極辦案? 更糟的是,新法對通聯紀錄之取得增設重重限制。只有偵辦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調取。其他刑案和民事案件一律不准。這些民刑案件無法透過通聯紀錄補強證據,查明真相,偵審品質難免受損。最嚴重的是,目前利用通聯資料定位,找尋失蹤者和搶救意圖自殺者的作法,將被視為違法。屆時警察束手無策,焦急家屬的怒火恐難以應對。此外,死因不明者,無法透過通聯紀錄顯示的最後行蹤追查是否他殺,可能讓凶手逍遙法外。 通聯紀錄不含通話內容,只能用以瞭解通話時間、對象、所在位置等,對通話者權益的侵害有限,新法對執法者如此嚴苛,實不相當。 總之,台美兩國關於監聽的規定和執行狀況皆大相逕庭。美國拜科技先進之賜,幾乎想得到就做得到。而我國人力設備遠不能及,監聽人員十分辛苦,法律復多方設限,監聽的數量真的不像王先生想像的那樣多。這次修法如此匆促,引發的問題恐怕比解決的還多。期盼各界共同思考,該如何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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