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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打擊犯罪的手被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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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14)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聲請監聽之條件及程序更嚴謹,使人權保障更完善,本部深表贊同,其中有關一人一案部分,雖將增加行政作業負擔及資源耗費,本部仍當竭力克服困難依規定辦理。惟部分修正內容將造成實務執行之困難,損害當事人之權益,且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衝擊。例如:
一、 最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可向法官聲請令狀調取 通聯紀錄。其他犯罪,即使被害人提出聲請,檢察官、法官亦不得調取通聯紀錄,使可蒐集證據的範圍減少,不利於真實發現,對當事人不公平。
二、 合法監聽時,偶然聽得另案資料,必須七日內聲請法官審查認可,才可提為證據,違反者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將使犯罪被追查之機會降低,如監聽販毒案件,偶然聽得合謀殺人之對話,只因未於七日內向法官陳報,竟不得作為證據。如此過度保護重大犯罪之行為人,卻有害公共利益,顯不合理。
三、 未於七日內聲請法官許可之監聽資料不得作任何使用,
違者處以刑責,與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有告發義務,相互矛盾,使公務員無所適從。
通訊監察適度保障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本部完全贊同,惟維護社會治安,使人民免於犯罪之侵害,同樣是政府之重責大任,如何平衡兼顧,應審慎考量。本次修法過於倉促,相關法律未一併考量,可能引發之效應亦未深入評估,本部擔心對犯罪偵查將造成嚴重衝擊,深感遺憾。希望儘速再修法,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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