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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本部廉政署於102年12月20日上午舉辦「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之探討學術研討會」,學者專家對於相關議題熱烈討論,提出諸多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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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了解社會各界對於圖利罪是否導致公務員消極不作為,影響行政效率,有無修法必要之看法,繼102年6月18日舉辦「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有無修法必要公聽會」後,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務部廉政署共同於本(102)年12月20日上午9時,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舉辦「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之探討學術研討會」,由法務部吳政務次長陳鐶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李教授茂生共同主持,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謝助理教授煜偉、政治大學許副教授恒達分別以「特殊圖利罪之解釋與立法建議」、「圖利罪罪質與犯罪結構的分析反省」為題,提出報告,並由最高法院吳法官燦、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許檢察官永欽、最高法院蔡法官彩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朱主任檢察官朝亮分別擔任與談人。出席研討會的包含立法院林委員岱樺、尤美女委員助理、吳宜臻委員助理、法官、檢察官、調查官、政風人員、律師、各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臺灣大學及政治大學學生等,共有118名到場與會,熱烈討論,研討會於12點30分左右圓滿結束。     本次研討會,報告人謝助理教授煜偉就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之規範結構、可罰性、保護法益、適用情形、解釋及型態等加以分析,並介紹日本刑法第197條之2之斡旋收賄罪及「公職人員斡旋得利處罰法」之立法例。與談人最高法院吳法官燦則由實務上有關民意代表圖利罪之判決及判例探討圖利罪有關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問題;與談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許檢察官永欽則以檢察官辦案角度,說明圖利罪適用爭議、審判機關見解等問題。報告人許副教授恒達則就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實務運用現況及見解之合宜性、法益保護內涵、犯罪結構(尤其是財產流向)及參與關係等,加以解析。與談人最高法院蔡法官彩貞則以圖利罪不法利益之計算及性質,說明對最高法院102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採會計利潤說之不同見解,並就圖利罪之對向犯問題,加以闡釋;與談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朱主任檢察官朝亮則自圖利罪於現行實務運作所遭遇問題及反對廢除圖利罪之理由切入,分析圖利罪之違法內涵,並提出修法建議。   法務部對於本次研討會之意見至為重視,將完整蒐錄於會議紀錄中,且持續對於此一議題,審慎研議及評估修法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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