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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對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2年12月19日初審通過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深表遺憾,認應評估對於治安之衝擊後審慎研議,不宜倉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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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昨(19)日初審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其主要修正內容包括:通訊監察須以同步現譯方式為之、調取通聯記錄需向法院聲請為之、執行合法通訊監察偶然所得另案犯罪證據不得作為另案證據等。法務部認為草案部分修正內容,一旦完成立法付諸實施,將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衝擊,影響民眾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至深且鉅,呼籲各政黨再審慎評估,切勿因噎廢食,通過危害社會治安的修法。
二、 本修正草案部分修正內容將嚴重衝擊社會治安之維護,絕非全民之福
(一) 目前通訊監察案件主要為販毒等重大治安犯罪
依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資料,最近半年間(102年4月1日至9月30日)法院核准的通訊監察案件,61.8%是毒品案,12.38%是貪污案,7.71%是詐欺案,4.98%是槍砲案,4.42%是組織犯罪案,2.86%是恐嚇案,以上六類共佔94.15%,超過所有通訊監察案件的九成四,如按監聽線數的核准率計算,比率更高。且上開案件類型均係影響社會治安、政府廉能及人身安全之重大案件;且以目前實務經驗,如要有效查辦此類案件,亟需通訊監察作為偵查輔助手段。例如:近期本部所屬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破獲20年來最大宗的毒品走私案,即係依長達約3年、每月約60線次持續通訊監察蒐證,始成功查緝,如上開修正草案內容通過,此類案件將無法順利查緝。
(二) 本修正草案相關修正內容嚴重影響上開重大刑案之偵辦與定罪,並造成實務執行之重大困難。
本修正草案規定通訊監察應以同步現譯方式執行,禁止預錄;調取通聯紀錄應聲請法官為之;執行合法通訊監察中偶然所得之犯罪證據不得作為另案刑事程序之證據等,均將耗費國家大量成本、延滯犯罪偵查時機、且輕縱犯罪之被告,無論現有之政府財政、或偵查犯罪之檢警調機關之人力、物力,均無法負荷,對於偵查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勢必造成極為不利之影響。而於監聽中偶然得知受監聽人另涉犯其他重罪案件時,亦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此與一般人民法律感情有違,且不符公平正義。
三、 法務部刻正研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積極檢討現有執行面之相關問題,參酌各界意見,研議更為完備內控機制,防止違法監聽並保障人權
行政院江院長於102年10月14日於記者會中表示將與司法院共同檢討現行監聽制度後,本部立即著手邀請學者專家及司法院、律師公會、國安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及檢察機關等各界代表,於102年10月30日舉辦「通訊監察之法律面、執行面檢討座談會」,就通訊監察之制度面、法規面、執行面與外國立法例等,進行深入討論。另於102年10月28日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令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12月31日前調查並回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落實情形。本部並已組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研修小組」,將於近期內邀集司法院、律師公會、學者專家及實務界與各機關代表開會研商,儘速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對案。
本部極為重視各界對濫權監聽議題的關切,也積極面對並檢討現有執行面之相關問題,將會參酌各界意見,落實人權保障並兼顧犯罪偵查實際需求,研議提出更完備之通訊監察法制,以回應各界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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