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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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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對於今日晚報刊載,由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主辦之「2013自由人權指標調查成果」,對於秘密通訊保障自由,滿分5分,今年只得2.4分,為歷年調查最低分數。為免誤解,法務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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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嚴謹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監聽之規定極為嚴謹,須符合:(一)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二)涉嫌特定重大犯罪(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法律列舉之特定犯罪)、(三)通訊內容與案情有關、(四)所採手段未超過必要之程度、(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等要件。且司法警察提出聲請後,先經檢察官審核,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經此雙重司法審查獲准,方得執行通訊監察。又該法對執行監聽之程序、監聽所得資料之使用等亦有詳盡之規範,絕對符合我國憲法之要求及國際公認之保障人權原則。 二、 特定個案影響調查結果正確性 本件人權指標調查,其調查時間是今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故調查結果可能係受到今年9月發生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監聽事件影響,然該事件經法務部調查小組查證後,已確認係「監聽失誤」而非「監聽國會」,況該案發生之原因,係因於99年特偵組檢察官在偵辦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集體貪瀆案時,意外監聽到民進黨籍立委請託立法院長關說該立委涉及之司法個案,使其獲判無罪定讞而引起,法務部已一再針對相關事實、依據及理由提出極為詳盡說明,但外界仍有甚多未經查證之傳言,經部分媒體渲染、報導而影響民眾正確判斷,殊令人遺憾。 三、 為貫徹對自由人權之保障,將積極研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雖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屬嚴謹,然法務部為該法主管機關,對相關法制之完備並監督所屬機關落實規定,責無旁貸,而立法委員提出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迄今計有9案,法務部已仔細研議、評估各版本可供參採之部分,同時函請各有關機關對各該草案提供意見,此外,行政院江院長於102年10月14日召開記者會,指示應從法律面與執行面等角度全面檢討現行監聽制度,法務部立即著手規劃於10月30日舉辦「通訊監察之法律面與執行面檢討座談會」,邀請在此領域有專精研究之學者專家及司法院、律師公會、國安局、通傳會(NCC)、檢察機關等各界代表,且就通訊監察之制度面、執行面等,均提出具體建言。另亦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所屬各地檢署之監聽案件進行通案查核,查明是否落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範,並提出查核報告。法務部將彙整上開資料後,供修法研究委員會參酌,就本法全面審慎檢討,儘速提出對人權保障更加完備之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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