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臺德於102年11月6日,完成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264
自民國96年起,德國與我國開始洽商簽署移交受刑人返國執行之可行性。經多年研議,至去(101)年本部曾前部長訪問德國時,與德國司法部就兩國簽署移交受刑人合作協議達成共識,並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提出約本草案,與德國在臺協會、德國司法部歷經一年之協商後,順利達成共識,於102年10月23日由駐德國臺北代表處陳大使華玉在德國柏林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並於今(6)日由德國在臺協會紀克禮(Dr. Michael Zickerick)處長在臺完成異地簽署。   受刑人移交制度,使受刑人得以返回原國籍國執行剩餘刑期,不僅合乎人道,且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之目的,亦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故為實現上開目標,於符合受刑人意願時,經由人道、安全、快速、簡便、互惠之合作執行刑罰,在雙方已制定必要之相關法律及規範上,使受刑人能返回本國執行。此外,同意執行他國法院判決,更具有承認司法主權之國際法上意義。   本協議為我國與歐洲國家簽署之第一個雙邊司法合作之協議,配合本年7月23日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兩國間平等互惠且通案操作之基礎,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使受刑人能返回本國執行刑罰,以收教化之效。   迄本年10月止,共有7位德國受刑人在臺服刑,因文化差異、語言隔閡、飲食習慣及個人健康因素,均曾表達欲返回德國執行刑罰之意願。未來臺德雙方將基於本協議,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定,儘速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