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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媒體報導國際自由聯盟(Liberal International)決議文關切臺灣監聽案乙事,回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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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國際自由聯盟(Liberal International)執委會通過以民進黨指控為基礎之決議文,認為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有濫權監聽國會議長、反對黨黨鞭、與國會總機情事;呼籲臺灣各界尊重三權分立原則、行政權勿干預立法權云云。上述說法,完全背離事實,法務部謹此鄭重澄清如下: 一、 總統或行政部門從未干涉司法或立法機關 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以下簡稱「特偵組」)從未監聽立法院長,總統或行政部門亦從未要求特偵組監聽國會議員。民進黨於今年10月19日參加第191屆「國際自由聯盟」執委會時,所提出之上述指控,迄未提任何證據,卻在不瞭解我國司法制度的外國人前,空口污衊我國司法制度,傷害國家形象,令人遺憾。 二、 特偵組絕無「監聽國會」事實 媒體所稱「監聽國會」,實係特偵組偵辦立法委員柯建銘涉嫌貪污案時,誤認酷似手機電話之立法院節費電話為私人手機,乃依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監聽獲准。也由於節費電話掛線技術設定不同,無法以普通設定監聽,因此特偵組並未錄得任何通話內容。故本件不是「非法監聽」,也不是「監聽國會」,只是無效之「錯誤監聽」而已。故民進黨在自由民主聯盟所作的指控,完全不符事實。法務部在10月11日記者會上已詳細說明清楚,全文刊在法務部網站,歡迎點閱。 三、 特偵組監聽反對黨黨鞭係因該員涉嫌貪污,監聽亦經向法院聲請獲准,並非違法監聽 特偵組在查一件三年前的貪污案時,因案情需要監聽民進黨黨鞭,乃向法院申請監聽票獲准。監聽中發現該黨鞭向立法院長請託關說司法個案,使該黨鞭判無罪的刑案得以不上訴而定讞。而關說司法個案在歐美民主國家多構成「妨害司法正義罪」(obstruction of justice),刑期不低。但在我國卻不構成犯罪。而依據法務部「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的規定,偵查中如發現行政不法案件,檢察官仍應以公益代表人之身分,通報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四、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嚴謹,符合國際標準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監聽之規定,極為嚴格,必須符合1. 違反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嚴重;2. 涉嫌特定重大犯罪(刑期三年以上);3. 可信通訊內容與案情有關;4. 所採手段未超過必要之程度;5. 無其他方式可蒐證等五項五項條件,並由檢察官提出證據向法院聲請獲准,方得進行。該法對執行監聽之程序、監聽所得資料之使用、處理等亦有詳盡之規範,絕對符合國際公認的民主原則,無侵犯人權之虞。 期盼關心我國政治發展的國際人士及組織,瞭解並尊重我國民主及法治。更盼望國人珍惜大家共同打拼的民主成果,勿為一己之私,恣意扭曲事實,破壞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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