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及第237條修正於今日生效,案卷及受刑人移交情形,法務部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3151
一、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及第237條條文修正案,第一階段於今(15)日生效,今日軍法機關移交之偵查案件與受刑人情形如下: (一)偵查未結案件共計204件(含聲請非常上訴、再議中、偵查中未結及通緝案件),除被告在押1名(件),於今日由軍法機關連人帶卷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外,其餘案件以「犯罪地」為管轄原則,各案之卷宗證物等,已陸續移送24個檢察署,由各該檢察署點收後分案辦理。 (二)受刑人在軍監執行之人數共254人(含保外就醫5人、司法機關借提暫押於各監所6人),由矯正署考量各監所接收人犯容量,依原執行處所、戶籍地、各監所收監標準等分配原則,規劃11處監獄接收人犯,今日上午6時起,已由軍方陸續將受刑人解送至上開11處監獄,由監獄所在地之地檢署指派檢察官進駐,對受刑人進行人別訊問後,換發指揮書辦理入監事宜,相關移交作業已辦理完成。 (三)本次受刑人等之移交作業,共動員86輛各式警備車輛、投入警力112人、憲兵175人、軍監所戒護279人、矯正機關人力逾250人、檢察官、書記官等60餘人。本部並已於日前請各檢察機關適時調派檢察官、書記官人力至監所進行訊問及換發指揮書等執行事宜,同時請各檢察機關接收軍事機關移交人犯時,注意核對判決書確認其所犯是否屬本次修正(第一階段施行)之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之案件,尤其是否屬於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所列案件,更應確實核對。 二、本次移監後,矯正署所屬各相關監獄對於軍方移交之受刑人,將提供與一般受刑人相同處遇,並協助受刑人儘速適應新環境。另司法監獄與軍事監獄同樣皆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相關法令規範,絕不因收容環境轉換而損及其應受法律保障之各項權益。 (附件) 軍監受刑人移送司法監獄後相關處遇說明 一、接見:各接收監獄完成入監手續後,當日家屬即可辦理接見。 二、假釋:原在軍事監獄執行所得累進處遇成績分數均納入計算,按原級別辦理各項處遇措施、假釋不受影響。 三、就醫:受刑人如屬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四類三目公費納保之對象,仍依健保身分就醫,就醫權益不受影響。 四、配房:接收監獄完成接收程序,依收容人身心狀況、刑期、罪名等分配舍房,原則上不會獨居,考核一至二週後,即可配業至工場,參加一般作業。 五、申訴:舍房內設有報告燈,收容人任何時間均可即時向值勤人員反映意見;接見室設有意見箱,家屬接見時如聽聞收容人遭受欺凌,均可以書面或口頭反映,監獄相關人員均會即時處理,申訴管道多元,收容人或家屬均可利用。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