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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及第237條修正施行後之相關事宜,法務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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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第237條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02年8月6日三讀通過,總統於8月13日公布(將於8月15日生效)。本次修正係採一次修法,二階段生效之方式處理。第一階段先將平時現役軍人違反陸海空刑法第44條凌虐部屬罪、第45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第46條阻撓部屬陳情罪及第76條第1項所列各罪之案件,移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其餘案件於公布修正後5個月生效(即103年1月13日),移送司法機關追訴、審判。
二、法務部為妥適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法機關偵查、執行未結案件及在監受刑人、在押被告之移交,已於修法三讀通過後,即密集由本部(檢察司、矯正署、保護司等)與司法院、國防部等機關會商、規劃相關案件及受刑人之移交方式,並已訂定「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法機關移送案件處理原則」,於102年8月14日函送各檢察機關辦理。
三、第一階段軍法機關移交之偵查案件與受刑人情形如下:
(一)偵查未結案件共計204件(含聲請非常上訴、再議中、偵查中未結及通緝案件),除被告在押1名(件),於生效日由軍法機關連人帶卷移送該管檢察署外,其餘案件以「犯罪地」為原則,分別移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雄分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20個地檢署辦理。
(二)受刑人在軍監執行之人數共254人,由矯正署考量各監所接收人犯容量,依戶籍地、各監所收監標準等分配原則規劃11處監獄(如附件)接收人犯,於生效日由軍方負責將受刑人解送至上開11處監獄,由監獄所在地之地檢署指派檢察官進駐,對受刑人進行人別訊問後,換發指揮書辦理入監事宜。
三、法務部為因應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已於102年8月14日函請各檢察機關應視轄區案件量,指派1名以上之專責檢察官(以曾擔任軍法官或軍法書記官者為宜),辦理現役軍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案件。並將陸續由司法官學院、檢察司舉辦檢察官偵辦軍法案件之職前與在職訓練。
四、另為利檢察官辦理軍法案件,法務部於102年8月14日上午邀集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本部廉政署、調查局及相關檢察機關等到部研商「因應軍事審判法修正建置檢察機關與相關軍事機關聯繫機制」會議,獲致共識如下:
(一)對法務部所研擬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草案)」充分討論後,對草案內容已形成初步共識。國防部及法務部並將互換所屬軍事機關、檢察機關之聯繫窗口人員名冊及聯絡方式,國防部表示將儘速配合辦理。
(二)又修法施行後,現役軍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死亡案件,將由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檢驗員辦理相驗,國防部、海巡署均同意提供檢察機關適當之交通工具及必要之協助,以利相驗案件之進行。
(三)對於檢察官偵辦與與軍事機關有關之案件,國防部、海巡署、國家安全局等亦同意對於檢察官前往軍事機關執行搜索、扣押、調閱文件、勘驗、拘捕人犯或實施其他偵查作為時,由該軍事機關長官給予協助。
附件
宜蘭監獄 2人
屏東監獄 30人
高雄監獄 1人
鹿草分監 34人
雲林二監 33人
雲林監獄 34人
新竹監獄 2人
彰化監獄 34人
臺北監獄 10人
臺南分監 33人
臺南監獄 41人
共計 2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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