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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 彰顯人道精神、實現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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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在外國或外國人在我國因犯罪經判決確定發監執行屢見不鮮,惟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遙遠異鄉,致親友探視不易等因素,矯治效果有限。故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遂為趨勢。 我國目前與巴拿馬簽有「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與大陸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亦有移交受刑人之約定。民國92年發生我國四維航運公司所屬於巴拿馬註冊之「順維輪」船長端木○○,因該船偷渡客落海死亡,遭美國逮捕後被引渡至船籍國巴拿馬受審,被控殺人、傷害等罪名,經巴國最高法院於94年間判決船長有期徒刑19年6個月定讞。為保障國人海外人身安全及權益,我政府相關單位多方奔走,多次透過外交途徑與巴拿馬政府溝通協商,給予船長必要之人道協助及關懷,於97年7月間,將端木船長自巴拿馬接返,臺巴兩國同時並積極洽簽移交受刑人條約,於99年完成「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之簽署,開啟我司法互助之新頁。 為彰顯人道精神,加強犯罪矯治,促進國際合作,並使國內有可資為執行之依據,法務部更積極研訂「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下稱本法),以健全移交受刑人法制。日前「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令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並於102年7月23日施行,明定跨國移交受刑人之目的、程序及要件進行規範。 目前國人在外國監獄服刑人數約500餘人,其中以泰國百餘人為最多;而在臺服刑之外籍人士約計 475 人,以越南及泰國人數較多。另國人在大陸地區監獄內服刑人數約1,500餘人,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人士在臺服刑人數總計約90餘人,未來透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相關法定程序,使在異地服刑之受刑人將有返國服刑之可能。是以如果符合法定要件經完成受刑人之移交或遣送,除可讓家屬就近探視,一解受刑人思鄉之情,亦可間接促進監獄矯治發揮成效。 再者,在異鄉服刑之受刑人亦有曾在國內涉嫌犯罪者,因涉案後即藏身國外或其他地區,國內司法機關僅能發布通緝追緝,惟若相關案件透過受刑人移交程序後,非但使受刑人於返國後須繼續執行原移交國(地區)法院判處之刑期,亦可就其涉及之國內刑事案件展開司法調查,而於調查完成後治其應得之罪刑,使我國司法主權得以彰顯,社會正義得以實現,而符合人民法律情感及對於司法之期待。 有關申請接返或遣送之法律規定、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查流程、刑期轉換等問題,可在本部全球資訊網「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專區查詢,以利申請接返者依新法提出申請(https://www.moj.gov.tw/lp-162-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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