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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法務部堅持刑法不溯既往原則,使性侵害犯有再犯機會等情,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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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法務部堅持刑法不溯既往原則,使性侵害犯有再犯機會等情,與事實不符,說明如下: 一、我國針對性犯罪再犯危險性而採取強制治療處遇措施之法律規定係於民國88年刑法修正時,增訂(舊)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性侵害加害人於裁判前經鑑定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即所謂性犯罪之刑前強制治療之規定。然刑前強制治療之規定在實務運作上產少不少困難,即將之修正為刑後強制治療,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刑後強制治療須將受處分人拘禁於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1條後段與第2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96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有罪刑法定主義衍生之不溯既往原則及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則95年6月30日前為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自不能溯及適用修正後之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德國憲法法院之見解,亦與此相同。 三、為解決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因不能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91條之1有關刑後強制治療規定,而產生防治工作上之漏洞,導致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於出獄後不久即再犯性侵害犯罪,衍生法律空窗之爭議,是於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修正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仿美國行政或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 制度新增第22條之1規定,就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增設強制治療之規定,法務部並配合訂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迄今已共收治9名此類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 四、法務部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於出監後再犯,並採取下列的積極作為: (一)、加強性侵害加害人輔導與治療及強制治療功能 法務部為加強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功能,已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內設置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專區,另為落實犯性侵害罪受刑人之輔導與治療,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已責成專業心理師、社工師長期專責辦理,並委請外聘專業治療人力入監協助,提升性侵害收容人處遇品質及治療成效評估。 (二)、落實性侵害收容人出監轉銜機制 為緊密銜接社區處遇,法務部矯正署除要求所屬機關提前於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刑期屆滿前2月或假釋核准後出監前,函送相關處遇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觀護人室外,並副知警察機關。且強化單位間橫向聯繫並建立中高再犯控管及護送機制。 (三)、落實性侵害犯假釋後付保護管束之社區監控機制 為預防性侵害付保護管束人再犯,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會依據不同再犯危險性,採取不同密度之輔導與監控措施。除落實案件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建立核心列管案件機制、定期檢討修正處遇計畫、對再犯危險度高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實施密集約談、訪視措施、發函通知警察機關實施複數監督並擬定定期查訪計畫,另邀集相關性侵害防治網絡成員召開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等具體觀護處遇作為外,必要時,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之規定,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施以尿液採驗、指定居住處所、限制外出時段、預防性測謊、禁止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等積極監管作為。又為保障婦幼人身安全,針對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提前建立評估及分級處遇機制,自出監日起順利完成各單位作業銜接,以複合式監督嚴密監控,落實案件執行品質,並暢通防制網絡聯繫與交流,建構社會安全防護網,加強外控及提升支持系統力量,以防制再犯性侵害犯罪,法務部亦訂定「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強化監控及輔導性侵害付保護管束行動方案」以為辦理依據。是法務部已加強針對性侵害犯罪人之管控,積極避免性侵害犯罪再次發生。 五、性侵害犯之刑後強制治療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罪刑法定主義自不能溯及適用於法律修正施行前之行為。而為解決此類刑法95年6月30日修正施行前性侵害犯可能再犯之問題,法務部已與內政部共同研議增訂屬行政性質之強制治療制度,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是黃教授瑞明102年7月3日中國時報A17版之投書指法務部堅持刑法不溯既往原則,使性侵害犯有再犯機會,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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