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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聯合報7月1日A9版報導「廣大興案 台菲起訴罪名落差大」、「別跟隨民粹辦案,不能意氣用事 法務部明知『不引渡本國人』原則 卻要菲國交出兇手,不啻在挑戰對方主權」等,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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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廣大興漁船遭菲律賓海巡艦槍擊造成漁民洪石成死亡案(以下稱廣大興案),目前我國及菲律賓方面均未公布調查報告結論,所以並無「台菲起訴罪名落差大」之情況: 法務部就此案件先後於5月12日及14日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嗣於同年月24日,為回應菲律賓所提出請求我方司法互助事項時,我方亦同時為第三次司法互助請求。斯時我方已再度重申:雙方應於合作調查及經討論後,始公開調查報告,並依各自法律規定,對涉嫌犯罪之人進行刑事追訴。在獲得雙方同意後,我方調查小組方於同年月27日前往菲律賓,菲方調查小組亦於同日來台進行合作調查。嗣雙方調查小組於同年月31日分別完成調查返國,我方並於6月6日前往菲方共同就各自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交換意見。由於菲律賓的法制與我國不同,該國國家調查局調查報告在6月11日已送交司法部轉送菲國總統核定,據悉目前仍由菲國總統核閱中。 按本件經兩國合作調查後,在客觀證據之認定上,雙方專案小組均以專業、科學的精神進行研析,已達成相當的共識;惟兩國在法制上仍有差異性,如依前揭司法互助,於共同確認調查結果,並尊重彼此法律適用之確信的情形下達成共識再行公布,可避免引發人民、媒體及各界人士之不當聯想,或造成更多無謂的糾葛。 二、我方對菲律賓司法互助請求內容為「請求菲律賓應依合作調查結果,將兇嫌交由我國追訴審判,或由菲國承諾依該國法律嚴予追訴審案及執行」,並無旨揭報導所稱「要菲律賓交出兇手 不啻挑戰對方主權」等情。 廣大興漁船案造成我國漁民無辜死亡,而「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雖為多數國家因認為其國民在外國犯罪仍有管轄的權利而拒絕他國之引渡請求之依據,然並非絕無例外,例如,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及反貪腐公約等即有例外規定。又法務部原係向菲律賓提出「請求菲律賓應依合作調查結果,將兇嫌交由我國追訴審判,或由菲國承諾依該國法律嚴予追訴審案及執行」之請求,並在外交部協助下,與菲律賓進行合作調查以釐清事實真相,於法於理於情均無不合,絕無報導所稱「意氣用事」、「挑戰對方主權」情事。 三、 司法判決雖不能悖離人民法律感情及社會通念,但仍須以客觀證據為判斷基礎,認事用法決不可脫離其判斷基礎而恣意妄為,所以檢察官不會「跟隨民粹辦案」。 本件是發生在海洋上之跨國犯罪,相關證據資料分別在我國及菲律賓境內,必須經由雙方司法互助,相互取得證據,始得還原真相並依據各自的法律進行訴追。期間我國均依司法互助之精神,透過外交程序與菲律賓進行交涉後,雙方進行相互調查取證,絕非「跟隨民粹辦案」,亦無報導所稱「臺灣帶走菲開槍海巡員」情事。 四、 綜上所述,本件報導與事實不符;且同版報導所載我國菲國所認犯罪嫌犯人數、罪名與刑度等均屬臆測之詞,法務部深感遺憾,希望各界靜待調查結果公佈,以還真相。 五、 中華民國是愛好和平的法治國家,我們捍衛人民權益和國家尊嚴,但也尊重菲律賓的法律制度。我國仍願相信菲方具有誠信,或如外電報導至今遲未公布係因菲國總統公務繁忙,而非有意拖延所致。因此,法務部呼籲菲方應盡快依調查所得證據,告知我國具體調查結果及資料,以利雙方對外公佈,避免引發國內或國際上不當聯想和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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