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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央警察大學林教授裕順於102年6月24日中國時報A16版論壇之「酒駕執法強制抽血 脫法違憲」乙文,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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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央警察大學林教授裕順於102年6月24日中國時報A16版論壇之「酒駕執法強制抽血 脫法違憲」乙文,與事實不符,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 強制抽血鑑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無「為難人民」或檢警聯手「威權逼迫」之情形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在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執勤員警須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處罰及程序規定,且再次確認駕駛人是否拒絕酒測後命其簽名。之後執勤員警須審酌相關客觀情事,觀察駕駛人是否帶有酒氣、有無車行不穩、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等情狀,判斷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準現行犯之規定而逮捕之,上開程序與林教授乙文中所提「警察取締酒駕..,依據專業知識、經驗判斷有無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情況』,或者遇有惡言相向、蠻橫動手之『具體事實』,方得以該當公共危險罪或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逮捕」完全符合,並無所謂與「正當法律程序扞格」或「檢警聯手威權逼迫強制抽血」、「為難人民」之情形? 二、 檢察官依法核發鑑定許可書,符合法律規定及人權公約 搜索、扣押、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固應由法院核發令狀,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204條之1、第205條之1第1項規定,檢察官得簽發鑑定許可書由鑑定人採取附著身體之物或相類之物。是以,檢察官在有事實足認駕駛人確實有酒後駕車之犯罪嫌疑,且拒絕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為即時蒐集犯罪證據,避免證據滅失而核發鑑定許可書,以採集駕駛人血液確認酒精濃度,係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賦予之權限,並非因「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而取得強制採樣權,且檢察官是否核發鑑定許可書,應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2點規定,「本於發現真實之目的,詳實審酌該鑑定對於確定訴訟上重要事實是否必要,以符合鑑定應遵守之必要性與重要性原則,並慎重評估鑑定人是否適格。」以符合公政公約第27號一般性意見書所揭示之「適合實現保護功能」、「侵犯性最小」及「與保護的利益符合比例性」等原則。林教授乙文中所指以「『作業程序』規定要求檢警聯手『擅自專斷』抽血採樣」顯係誤會作業依據與程序。 三、 強制抽血鑑定並無脫法違憲 日本道路交通管理法對於拒絕接受呼氣測試者科以刑罰,以擔保駕駛人接受酒測義務之履行。日本最高法院於平成9年1月30日判決中明白表示「又檢查是以防止帶有酒氣駕駛車輛為目的,以呼氣檢查之方式,調查駕駛人身體中所保有之酒精濃度,由於此種呼氣檢查措置並非意圖得到駕駛者之供述。所以,對於拒絕檢查者,科以拒絕呼氣檢查罪之處罰,並不違反憲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我國對於強制抽血鑑定之程序相當嚴謹,並非駕駛人一有拒測行為即會遭到逮捕,且亦不若日本法制規定拒測即構成刑責,此等蒐集證據方法並不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且仍已審究「目的性原則」、「重要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並無林教授乙文所指之「脫法違憲」情事。 四、按取締酒駕,防止酒駕者致生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危害,乃全民之共識,對於可接受酒測義務之人,當其「脫法、避法、脫序」而拒受酒測,而警察機關經過裁處行政罰、勸導再勸導接受酒測等程序後,報請檢察官審查決定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對被逮捕之之酒駕犯罪嫌疑人實施採取血液鑑定,既不違反比例原則,且為實現保障人民與社會治安之目的,自無林文所指違反「法官保留」情事,檢察、警察機關均會在依法行政原則下,慎重進行酒駕鑑定作為,絕不違法濫權,希望各界仍予支持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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