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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互助返還贓款-首例取回陸方法院查扣詐騙被害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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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即將於今(102)年6月25日生效滿四週年之際,兩岸司法互助,在「罪贓返還」方面也有重大進展。臺灣民眾因兩岸詐騙集團而受害之財產,在法務部與陸方最高人民法院緊密聯繫安排下,有17名被害人依陸方查扣款項比例獲得返還,合計取回金額新臺幣1,100餘萬元(人民幣237萬775.72元,以匯率1比4.8換算)。
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9條規定「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事宜給予協助」。本件係從事兩岸詐騙之集團,在大陸地區遭查獲後,經陸方之法院審理判決,嗣將查扣的贓款依受害金額比例發還給臺灣的被害人。陸方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3月間,正式向我法務部提出「被害人財產返還重要訊息通報書」及「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法務部協查各被害人年籍資料、收受核定被害金額意願及開設帳戶。法務部於5月間透過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由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轄區內之被害人進行查證協助,在完成身分及帳戶資料核對後,陸方旋於不到一個月時間(6月7日)將款項匯入該等被害人帳戶。
【本案案情摘要】
魏仲伯等17人之詐騙集團(其中臺籍13人),依陸方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浙杭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書所載:97年下半年起,被告等人承租杭州市下呈區某大樓房內,僱用兩岸共犯集團成員,透過購買臺灣民眾身分證件資料,成員冒充一線(戶政所)、二線(警察)、三線(檢察署)工作人員,由一線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謊稱有人持被害人身分資料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手續,旋要求並協助報警,隨即由二線聯繫被害人,告知涉嫌洗錢等案件且將有地檢署人員後續聯繫,再由三線聯繫被害人,表示為了與洗錢案區別,要求將銀行帳戶內資金交由地檢署保管審核,待取得信任後,再聯繫臺灣的車手自被害人處取得現金。主嫌等人分別涉觸犯陸方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經陸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等不同之刑期。
本案17位臺灣被害人,多為年長者,最高年齡為87歲,最低62歲,平均年齡約70餘歲,分布在北中南10個地檢署轄區內。我方地檢署依陸方通報資料協尋被害人以進行查核比對,協助被害人提供帳戶獲得陸方匯款返還。
部分被害人因多年積蓄受騙,自民國97年受騙至今已達5年,仍不敢向家人告知,對詐騙犯直呼深惡痛絕;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書面及電話通知某73歲王姓女被害人到地檢署確認資料,被害人誤認為詐騙集團,不肯配合,最後幾經協調在被害人住居轄區的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會合,檢察官才在派出所現場完成製作筆錄、填載返還款項表格等程序,王女被害案件之收購電話門號販售給詐騙集團之嫌犯亦已在臺灣落網,因詐欺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刑4年,現仍羈押中。
兩岸互助協議生效至今已屆四年,協議內容包括「司法互助」、「警務合作」、「人道關懷」及「業務交流」等事項,截至102年5月底止,兩岸相互提出之各式請求與通報,計3萬7,773件,相互完成3萬2,807件,平均每個月完成達690件司法互助案。有關我方司法機關查扣詐騙案涉有大陸籍被害人部分,目前已依循我方刑事訴訟法律程序,由法務部透過各地檢署逐案研處犯罪所得發還事宜。未來,法務部將持續本於協議聯繫主體,落實協議之合作事項,擴大交流合作,深化司法互助,以保障民眾權益。
附件:本案兩岸罪贓返還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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