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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立法院今(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從嚴處罰酒後駕車行為,並提高肇事逃逸之刑度,以遏止此類犯罪,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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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茲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 第185條之3部分
(一) 明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明定行為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車,即構成犯罪,以避免法院判決歧異而使部分民眾有心存僥倖之不當觀念。若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二)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定刑下限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處罰刑度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罰種類,修法後是類行為至少應判處2月有期徒刑。
(三)提高加重結果犯法定刑
修法前酒駕致死、酒駕致重傷之處罰刑度分別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以後分別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185條4部分
將現行肇事逃逸致人死傷逃逸之處罰刑度由「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係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是以,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而為修正,以期遏止此類犯罪,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全。此外,提高肇事逃逸之處罰刑度,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之不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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