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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立法院院會於今(31)日下午二讀通過法務部與外交部會銜提出的「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作為今後臺菲間刑事司法互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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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於本(102)年4月19日簽署「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並於今5月23日送交行政院院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有鑑於馬英九總統於就任後提出「活路外交」的政策思維,在兼顧我國家尊嚴及人民福祉的前提下,積極爭取更寬廣的國際空間。100年2月菲律賓將14名我國籍電信詐騙案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我政府積極與菲律賓政府交涉處理,並洽定兩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歷經兩年多次協商始完成諮商談判,雙方在平等、互惠及合作的基礎上,完成本件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洽簽,以作為相互提供對方廣泛刑事司法互助之法源,對於兩國合作打擊犯罪、實現正義、維護區域秩序及保障雙方人民權益,具有重大意義。茲將本協定內容摘要重點如下: 一、 雙方相互助協助範圍包括:取得證言或供述;提供作為證據所用之文書、紀錄或物品;確定關係人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送達文書;促進搜索及扣押;驅逐出境;協助凍結及沒收資產或執行罰金之程序及其他不違反受請求方所屬領域內法律任何形式之協助(第1條)。 二、 請求協助應以書面為之,但緊急情形時,得以言詞為之,並應於提出請求後10日內以書面確認之(第4條)。 三、 請求方或所屬領域內主管機關在未經受請求方所屬領域內之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將依本協定而取得之資料、文書或物件,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用途(第7條)。 四、 本協定應於雙方通知對方完成內國程序,自其後通知之日起第30日生效;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後終止本協定,該終止自收受通知後6個月生效(第22條)。  今年5月9日雖因菲律賓公務船槍擊我國籍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造成我國籍人洪石成中彈死亡,目前雙方已各自依本件司法互助協定之精神相互提出請求,並互相派員前往對方國內合作調查,希求能夠徹底查明真相,懲兇追償。將來臺菲之間司法互助之進行,將因本協定生效,而能更便捷有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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