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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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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媒體報導民主進步黨黨主席蘇貞昌先生於今(10)日出席該黨辦理之國際人權日國際記者會指稱:政府雖通過兩人權公約,但「只號令民眾、無實際作為」、「人權倒退」及「檢調濫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等節。法務部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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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施行兩人權公約滿3周年以來,各部會皆積極推展各項人權業務,包括辦理人權教育宣導,如製作文宣海報、拍攝宣導短片,及舉辦「兩公約種子培訓營」、「落實『兩公約』各論講習會」、「兩公約學習地圖-兩公約中階種子培訓營」等活動;編纂人權教材,如人權故事第1集、兩人權公約各論教材3冊;強化國際交流,邀請國外人權專家學者蒞台專題演講,分享人權先進國家落實兩人權公約之經驗;辦理不符合兩人權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及提出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報告等工作。 二、自98年施行兩人權公約迄今,政府部門確實發現國內存有許多違反兩人權公約之實例,並責請相關部會確實修正、改進:例如改善監所醫療人權,將受刑人納入健保;促進婚姻移民之人權、取消外配名稱,改以新住民稱之;取消互惠原則,將境內遇害之外國被害人納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對象;檢討外國人及大陸人民之收容制度;修正相關法令、落實賦稅人權;修正國內絕對死刑之刑事法律;保障弱勢者醫療人權,取消以暫行停止醫療給付(鎖卡)作為追討欠費之手段,以保障陷入經濟困境民眾之就醫權益;草擬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現行申請許可制修正為報備制,以彰顯對集會自由之保障;修正相關法令、保障教師籌組工會之權利;以及對於非正規經濟工作者及外勞人權之保障等等……案例,皆屬我國施行兩人權公約後,已完成檢討或持續促請各相關部會積極檢討修正、改進之具體績效。除此之外,另依據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8條所規定而應進行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工作,也確實發現263案未符人權保障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在各部會共同努力下,截至101年11月30日止,已辦理完成者計191案、占72.6%;未辦理完成者計72案、占27.4% (詳細檢討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名稱請詳附件) 。 三、除持續辦理上述業務外,法務部亦預計於本(101)年12月出版人權公約案例教材「人權APP」,及兩人權公約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等書。另我國亦於施行兩人權公約2年4個月即提出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報告(包括共同核心文件、經社文公約初次報告及公政公約初次報告)。明(102)年2月更將比照聯合國模式辦理我國之國家人權報告審查程序,屆期將邀請國際人權學者專家來臺進行審查,協助我國發現人權缺失,並提供落實人權保障之建議,俾改善人權相關措施。凡此皆屬我國施行兩人權公約以來之具體績效。 四、人權保障的標準,隨潮流演變,與時俱進。為了體現人權立國之理念,政府部門一直齊心致力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對於已經存在的人權缺失,採取具體的「改革行動」 (Action);依據公約要求,落實各項「人權保障」(Protection);使我國能跟隨世界潮流,持續「提升人權保障的標準」(Promoton)。這「APP」的循環機制就是法務部辦理人權業務的指標。 五、另有關檢調濫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部分 (一)法官法第8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另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故檢察官偵辦案件,應保持中立,並負有客觀義務,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證據,均應予詳查。法務部近年一再要求檢察機關要落實「精緻偵查」,強調檢察官辦案應加強蒐集犯罪事證,審慎研判相關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確定具有使法院判決有罪的高度可能時,始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6點),以降低無罪率,保障被告人權。100年度檢察官全般起訴案件之定罪率,已達96.1%,未來法務部亦將以降低犯罪率、提高定罪率、落實保障人權為主要目標。 (二)有關偵查不公開部分,法務部已一再函請檢察官於偵辦案件時,應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嚴守程序正義,避免輿論未審先判,造成審判不公,傷害當事人的名譽及信用。倘有違反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即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並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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