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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立委將提案修正加重製造、買賣毒品刑責等校園毒品相關問題,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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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立委將提案修正加重製造、買賣毒品刑責等校園毒品相關問題,法務部提出說明 一、有鑑於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有日益氾濫之趨勢,單純提高罰金刑度已無法遏止此種犯罪類型,故本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之刑度,以有效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為,現已陳報行政院審查中。 二、有關校園毒品中最為民眾關心之愷他命是否改列第二級毒品之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毒品之分級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為尊重專業、廣納社會各界意見,本部毒品審議委員會依據上開毒品審議之三項標準,除由醫政、藥政、藥物特性、警政、調查、衛生、教育、司法、檢察、獄政、觀護等各機關推派代表參與外,亦聘請精神醫學、公共衛生、法律學者、社會人士、律師等學者專家組成,且法務部對於愷他命是否改列為二級毒品之議題,向來充分尊重審議委員之意見,並無預設立場。 三、本部所設置之毒品審議委員會迄今已先後經過7次開會討論,與會委員多數認為將愷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而予以刑事處罰,相較於處以行政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雖具有刑罰威嚇之效果,然由於改列為第2級毒品後,與青少年犯戒癮有關之醫療資源、心理輔導及家庭、社區處遇措施等配套措施是否已完善,及如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後,學生如因施用愷他命被查獲,勢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而無法到校上課,致影響其受教權;且愷他命雖具濫用性、社會危害性,惟其成癮性尚待觀察及具體實證資料佐證;再就目前法務部矯正署各監所法定容額約5萬4千人,但實際收容額超過6萬6千人,嚴重超收,如將愷他命改列為第2級毒品,施用者一經查獲,就必須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則監所收容及管理立即面臨難以負荷之挑戰,故仍不得不於改列第二級毒品前作完善之考量及規劃。 四、法務部為審慎評估改列第二級毒品之可行性,已委請各部會權責單位就外國法之比較研究、人犯驗尿解送及收容之影響評估、現行毒品危害講習之成效分析、戒癮治療之方案、目前愷他命流行之情勢分析與施用愷他命危害預防宣導執行情形等方面,提出研議意見,以提供本(101)年12月毒品審議委員會委員審議之參考,目前仍依多數委員之上開意見,在完善配套措施前,暫時未將愷他命列為第三級毒品。 五、再就本部主責之校園緝毒方面,全國各地檢署與各司法警察機關除在本部「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架構下,持續掃蕩各類毒品外,針對校園愷他命毒品氾濫問題,本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緝毒督導小組」亦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緝毒執行小組」,指揮轄區之司法警察,協調各縣(市)教育局(處)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進行全國校園不定期同步掃毒行動,自99年9月20日迄今最近一次101年8月3日止,共進行7次全國同步查緝校園毒品專案行動,本年度亦已於101年3月15日、6月1日、8月3日進行三次同步掃毒,未來仍將不定期執行此一掃蕩校園毒品任務,以斷絕校園愷他命之供給。 六、然而,查緝或予以刑事處罰僅能治標難以治本,愷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後,亦難避免有其他新興毒品進而取代愷他命之情況發生,如為達成阻斷毒品進入校園之目的,正本清源之道除加強查緝外,在預防宣導及戒癮治療之成效方面,亦應加強及深化,始能根本解決校園毒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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