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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女士於蘋果日報A28版/論壇之「法務部無心落實兩公約」乙文,法務部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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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是否執行」與「死刑存廢政策」為不同層面的議題。就死刑存廢政策而言,法務部向來致力於審慎使用死刑,除修法使我國實體法已無絕對死刑罪名外,並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檢討實體法規有死刑規定之犯罪是否符合該公約所指之「情節重大之罪」,且提出刑法第347條、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之修正草案,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亦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水利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中不符合上開公約規定部分提出修正草案。此外,法務部亦建議司法院修法確保死刑判決程序之正確性、研議增訂終身監禁之可行性、函請檢察官慎重求處死刑、強化被害人保護、推動修復式正義、促進社會對於死刑議題之對話,即積極採取各項階段性措施,並非「無心落實兩公約」之情形。 二、就死刑執行而言,我國係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就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之案件,除有法律規定暫緩執行之事由外,仍須依法執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明白揭示生命權為首要的人權,然並未否定在廢除死刑之前,依法執行死刑之合法性,僅要求各國慎重使用死刑。目前我國定讞之死刑判決,均屬剝奪他人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犯罪,符合該公約規定之「情節重大之罪」。 三、法務部就死刑確定案件,為求審慎,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審核有無聲請釋憲、再審、提起非常上訴或刑事訴訟法第465條所規定停止執行之事由,若審核完畢無上開事由,即依法執行,並無訂出執行時間表,亦無自由時報所載「秋決下波瞄準最惡者」「執行人數最多不超過9人」,或者有具體執行名單之情形,因此特予澄清。 四、我國於2012年4月間,完成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及初次報告共計3本的國家人權報告。在為期約一年共計86場次的撰稿會議與公聽會上,被提出討論與觸及的人權問題至少上千個,最後因篇幅所限,只能以3本報告內的892段來予以濃縮呈現。死刑問題固屬重要,但它也是上千個人權議題中的其中一部分,而非全部。 五、聯合國設置人權報告的審查機制是要全面檢視各國的人權現況,死刑議題也是其中之,若僅因死刑執行問題而停止,將置其他人權問題於不顧。接受我國邀請審查報告的多位國際人權專家也收到我國官方及民間報告,她/他們正在進行審閱並將提出問題清單再要求我國政府予以回應,以利於明年2月到台灣對我國人權現況提出具體改善建議。這個參照聯合國行之有年的模式,不宜僅因死刑一項議題而停止,亦不可因依法行政,執行死刑,即謂無落實兩公約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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