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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促請大陸遣返要犯 彰顯共同打擊犯罪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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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日媒體報導「直擊要犯陳由豪廈門現身歡宴同窗」乙文,法務部說明如下: 外逃大陸地區涉背信等罪之通緝犯陳由豪,經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機制,多次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請求遣返未果,法務部將基於協議聯繫主體,邀集國內各相關機關研商,列為向陸方磋商的重要議題,促請陸方積極遣返要犯。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有關「人員遣返」執行事項,前經本部依照協議第3條第1項後段,規劃授權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本部調查局、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警政署等司法警察機關聯繫執行,並由本部負責協處;有關通緝犯陳由豪外逃大陸地區請求遣返案,前依協議機制管道,分別於98年8月、99年9月、101年5月間,正式向陸方提出遣返請求;為落實執行成效,除於國內例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會報提出檢討外,今(101)年5月間,法務部並專程召開遣返要犯研商會議,研擬提出個案名單之請求;為促請陸方積極回應,法務部於今年3月間,邀集陸委會,與陸方國臺辦及公檢法司各部門舉行聯合工作會談,提出要犯遣返落實執行之要求;並於同年7月間,與公安等部門舉行工作會談,以及於8月間,年度高層會晤時,屢向陸方具體提出要犯遣返之請求,希能盡速落實執行,今年10月12日得以將經濟要犯王志雄遣返。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係參照刑事司法互助慣例,納入「軍事犯、政治犯、宗教犯不遣返」、「己方人民不遣返」、「雙重犯罪」、「己方程序優先」以及「公序良俗」原則,受請求方得不予協助;協議第6條第3項並規定「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等文字;本件依媒體報導,通緝犯陳由豪應無「行蹤、地址不明」情形,仍應促請陸方基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4條第2項明文「經濟犯罪」為雙方同意著重打擊犯罪項目之一,回歸刑事犯本質處理,合作緝捕以共同打擊犯罪,彰顯協議精神。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已在打擊跨境詐欺犯罪、訴訟案件的調查取證及送達文書,取得良好成效,關於國人關注的重大要犯遣返事宜,為能取得積極進展,法務部將持續基於協議主體,邀集陸委會及各司法警察機關研商對策,提高向陸方請求的力道,使大陸方面瞭解我方需求,積極回應,落實要犯遣返之執行,早日遣返外逃刑事要犯,以遏止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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