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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21)日媒體報導監察院糾正法務部「他」字案浮濫,點破司法陋習等情,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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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檢察機關辦理「他」字案件之分案及報結,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而偵查案件案號之冠字,僅係檢察機關內部之事務分配,檢察官之偵查作為,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前揭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偵查中得分「他」案者,主要係對於告訴、告發之案件,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之案件。又該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者。(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者。(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者。邇來因部分檢察機關未依規定分案,或未適時將案件改分「偵」案偵辦,致遭非議,本部已於101年5月15日以法檢字第10104125180號函請各檢察機關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將持續督促所屬檢察機關檢討改善。 三、有關檢察官傳喚「他」案被告,應以「傳票」或「通知書」為之部分,本部業已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陳報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月份檢察官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提案之研究意見中,認為傳喚被告,應以傳票為之,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宜因案件冠字而有區別;惟若「他」案中因被告身分或犯罪事實有一不明,而有查證必要時,始例外得以「通知書」為之。本部已將研究意見函復臺高檢署,並函請各檢察機關照辦。 四、有關監察院糾正案文所指「他」案行政簽結應否於刑事訴訟法中明文規定等事項,本部將儘速邀集各檢察機關開會就嚴格規定分他案之條件及結案等諸多問題,研議可行方式,以落實保障人權,並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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