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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上午召開「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各界對於醫療行為刑事責任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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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了解社會各界對於是否限縮醫事人員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看法,於101年7月6日上午由吳政務次長陳鐶次長主持「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期能廣聽各界意見,評估修法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各界對此議題高度關注,因此報名情形甚為踴躍,共有421人到場與會,包含立法院趙委員天麟、李委員應元、林委員世嘉、蘇委員清泉、田委員秋堇、劉委員建國、醫護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一般民眾及病患代表。 法務部為使與會者對此議題有深入了解,以便聚焦討論,於會前蒐集德國、日本、英國、法國、韓國、中國大陸關於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規定,其中除了中國大陸採重大過失責任外,其餘國家規定和我國相同,並未特別就醫師之醫療行為為減輕之規定,至於英國就醫療行為雖採重大過失責任,惟該國於交通事故案件中亦採取相同標準,並非特別對於醫師採取不同過失責任標準。此外,法務部亦提供95年至101年4月止,各檢察機關受理及終結醫師涉及業務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之統計數據(如附件),說明檢察官對是類案件之起訴率僅在10%左右。 公聽會邀請李茂生教授、甘添貴教授、林志潔副教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姚念慈法官、臺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女士擔任引言人,就其專業立場表達對此議題之看法。李茂生教授認為不應該修改為重大過失責任,否則將造成法律體系之紊亂,且如特別對醫師為減輕責任之規定,亦違反公平原則,目前醫界四大皆空現象與刑事責任無關,不應以此恫嚇政府部門須修法限縮醫事人員責任。甘添貴教授贊成將醫事人員刑事責任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但認為應同步檢討如醫療糾紛處理法等相關配套措施。林志潔副教授認為不宜改採重大過失責任,且澄清醫界將美國模範刑法典中Recklessly翻譯為「重大過失」有欠精確,同時以其個人就醫之經驗,呼籲醫生應避免專業的傲慢,才能正本清源減緩醫病關係之緊張,同時減少醫療糾紛。黃淑英執行長則表示民眾在醫療糾紛案件有舉證及證據取得之困難,若推動修法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將影響人民訴訟權益,且認為從相關數據看起來,檢察官對是類案件已經審慎起訴。姚念慈法官認為病患在醫療訴訟中居於弱勢,因相關醫療行為資訊欠缺透明且病歷資料取得困難,若再修法限縮醫生刑事責任,非但不足以解決目前的問題,且將使法律天秤朝向保護醫師傾斜。姚法官認為應先檢討醫療糾紛鑑定制度、推動強制保險、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之轉換,且推動病歷即時交付,方能根本解決醫療糾紛。 與會者於綜合討論中,對於是否要將醫事人員刑事責任修改為重大過失,發言情形相當踴躍,正反意見皆有,反對將醫師醫療行為責任限縮在重大過失者,主要意見為:(一)造成醫界五大皆空的原因非常複雜,修改為重大過失責任未必能解決問題,將此現象歸責於刑法體系,顯然過分簡化問題。(二)並非所有醫療行為均屬於高風險或救人行為,例如;醫療美容即具有高度商業性,若以此為由而全面減輕醫師之刑事責任,欠缺正當性。(三)在配套措施未建立之前,不宜逕行修改刑事責任規定,否則將影響民眾權益。(四)醫界內部保護機制非常堅固,連誤植愛滋器官移植案件,醫懲會都決議不懲戒,一般民眾要追究醫師責任相當困難,如果再修法限縮醫師的刑事責任,不但無助於解決醫療糾紛,恐迫使民眾採取更激烈之抗爭手段,將使醫病關係更形惡化。(五)民眾選擇用刑事程序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大部分原因是因為醫院或醫生對於醫療糾紛之處理態度傲慢,且彼此資訊明顯不對等,若不解決此一問題,而試圖修改成重大過失責任,亦無法改變現況。(六)單獨對於醫事人員為特別之規定,排除刑法業務過失責任之適用,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七)若以特別法排除刑法之適用,則將來各行業類別之人均可援引此例,將使刑法過失責任體系崩解。(八)司法實務上對於醫療糾紛案件,均係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專業醫療機構鑑定,必須鑑定結果認定醫師有疏失,檢察官才有可能起訴,並無醫界主張刑事責任不合理之問題。(九)多數外國立法例並未對醫師為特別減輕責任之規定,修法正當性不足。 贊成將醫事人員刑事責任限縮於重大過失者,主要理由為:(一)臺灣醫師遭定罪率之比例,遠高於其他國家,造成目前高風險科別人力短缺之情形。(二)醫療行為具有風險性及不確定性,與其他行業類別不同,若同樣科以業務過失責任,並不合理。(三)醫師在動輒面臨訴追之風險下,將不可避免產生防禦性醫療行為,對於醫療資源及病患權益均非益事。(四)推動不責難制,方可鼓勵醫師充分揭露資訊,而能創造醫病共贏局面。(五)若不修法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將出現「醫生跑法院、律師跑醫院、病患在醫院法院間奔走」之現象。(六)唯有醫療刑責明確化、合理化、維護醫師執業之尊嚴,才能拯救瀕於崩解之醫療體系。 法務部對於各界之意見至為重視,將完整蒐錄於會議紀錄中,並函請相關機關參考,且持續對於此一攸關醫病關係及民眾之權益之議題,審慎研議及評估修法之必要性,以求立法之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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