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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於101年6月26日下午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積極研議刑法第185條之3之修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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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積極回應社會各界對於修法之期待及意見,於101年6月26日下午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第140次會議討論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之修法事宜,聽取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之意見,並邀請提案之立法委員及各黨團列席與會討論,以期修法周延。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就酒後駕車之處罰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邇來因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且造成重大死傷案件層出不窮,引發國人高度關切,立法委員亦提出多項修正條文草案。法務部係刑法之法規主管機關,為期妥適修法,除針對立法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進行分析研議外,並廣泛蒐集德國、日本、香港、法國、韓國、加拿大等各國立法例,於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中提出報告,以通盤檢討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構成要件及刑罰之妥適性。 今日會議中,立法委員趙天麟、李昆澤出席,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黃昭順、江惠貞及立法院民主進步黨團、立法院臺灣團結聯盟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尤美女、蔡其昌、黃文玲等委員亦均派員到場與會。 經委員熱烈討論之後,有委員認為酒醉駕車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應予提高刑度;亦有委員認為提高刑度之結果,可能阻卻被告之賠償意願;也有委員認為現行酒醉駕車的法定刑,已是危險犯的上限,應檢討的是法院之宣告刑,此外更重要的是教育的問題,應該從小學開始就要教育學生喝酒不開車之觀念;也有委員舉目前的韓劇為例,認為建立代理駕駛之制度及文化才能根本防制酒駕的問題;也有委員主張仿外國立法例,只要酒測值達到一定的程度就處罰,甚或主張應該要沒收或沒入酒醉駕車者之車輛;亦有認為加重刑罰不是唯一的途徑,應該連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等均一併列入修法的範圍,期使喝酒者不敢開車。 由於委員的意見致為紛歧,今日刑法研修委員會並未作成決議,並請檢察司就相關問題蒐集資料後,下次會期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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