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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民間社團影子報告記者會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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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包括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下稱聯盟)在內的多個民間團體或個人在國家人權報告撰寫過程的參與,並做出許多貢獻,讓多達上千人次的政府公務員能在82場審查會議與4場公聽會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洗禮與教育。
5月22日聯盟召開影子報告發表記者會,對於國內的人權缺失再次提出建議,政府非常歡迎各界對於政府部門的各項措施提出批判,惟該聯盟對於政府在規劃與撰寫國家人權報告的過程,有部分說明與事實不符,予以澄清如下。
一、早在聯盟提出建議書之前,政府已決定依聯合國模式撰寫人權報告並進行國際審查
(一)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早在99年12月10日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即已建議我國可聘請3至4位曾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之外國人權專家,組成一最高層級之委員會,審查我國所提具之人權報告書,就審查結果提出觀察報告,並邀請非政府組織從民間之角度,針對報告書提出對案建議,再由我國政府對於觀察報告及對案建議提出回應。
(二)100年1月14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之決議,也認為在一般性報告(general report)部分可參考國際公約的作法。該次會議並對黃默委員所提關於國家人權報告提交聯合國審查代替方案進行討論。
(三)法務部於100年3月間即開始向諮詢委員解釋聯合國模式,包括撰寫報告需依據聯合國的撰寫準則,並提供準則以及其他國家之報告書內容供參考,諮詢委員亦迅即於100年4月12日之會議正式通過採取聯合國模式撰寫。
(四)政府於99年12月底即決定邀請國際專家審查我國之人權報告,並於100年1月開始研議,4月12日決定採取聯合國模式的報告程序。遠早於聯盟100年4月及10月的建議書。
二、外交部在100年7月15日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4次會議中,就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國家報告一事進行專題報告,並提出加拿大人權專家Magda Seydegart及Bill Black所建議的15人名單,而聯盟的建議名單是在100年10月間始向政府提出,亦在政府機關之後。
三、法務部已將包括一般性意見在內的相關國際人權標準提供給撰寫報告者參考
聯盟係於100年6月才出版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的一般性意見,惟法務部早於100年4月份起,即在各機關的撰寫報告諮詢會議及歷次審查會議中完整提供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的聯合國提交報告準則與一般性意見給與會的政府公務員、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參考,也提供一般性意見所提到的其他國際人權規範,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甚至包括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規範及非政府組織如何撰寫影子報告等資料。而與會專家亦甚多係參照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提交報告準則之規定進行討論,有歷次會議紀錄可供參照。聯盟指稱政府未參考聯合國提交報告準則及一般性意見云云,與事實不符。
四、對於未能在100年12月9日前由立法院完成修法的76則與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不符之法律案,法務部已於100年11月14日至30日之間召開法規檢討複審會議,請各主管機關提出因應措施,由學者專家審查是否符合公約保障人權之意旨並做成決議,各機關亦依照決議內容辦理,不因法律案未能修正即置之不理。
我們重申非常歡迎各界踴躍提出影子報告,以利政府進行反省,並協助外國專家了解我國情況。但民間社會對於我國政府部門在撰寫報告及準備國際審查會議的過程,有所誤解之處,仍需澄清如上,以免誤會俾利政府與民間社會之繼續合作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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