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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關於聯合報101年4月16日報載在日遇害女學生家屬求償無門案,本部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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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因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查本案犯罪行為地為日本國,不符合本法之規定,故被害人遺屬無法申請遺屬補償金。
本案於101年1月5日報載後,雖其未符合本法所定之保護對象,本部仍於1月7日主動與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聯繫,並透過該會於被害人家屬返抵國門時,交付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簡介,提供非犯罪被害補償金以外之服務訊息,該協會台中分會與南投分會並於1月12日完成案家訪視慰問,除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及心理輔導外,並由專任人員及志工定期追蹤輔導,陪伴案家之後續需求,其需求涉及其他部會部分,本部亦已轉請相關單位協助。
至本案家屬對於媒體報導為「情殺」案件,不滿乙節,經本部轉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處,該會已於4月13日函覆本部處理結果,經該會「中華民國電視學會委員會」第11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請各台新聞部對此案中具有爭議之網路素材做修正及下架,同時對各台片庫亦做同樣檢視,以表達對家屬之尊重;並就「電視臺使用新媒體素材之隱私權部分」函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作為新媒體隱私權規範之基礎。
本案2名留日學生因犯罪行為地為日本國,不符合本法規定,未能依法申請犯罪被害遺屬補償金,然為周延犯罪被害人遺屬權益,本部仍督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保護服務措施,至於有關將國人於外國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致重傷、受性侵害之情事納入本法,因涉及法之整體性及國家財源規劃等議題,本部將進行通盤檢討,俾做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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