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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積極推動查扣犯罪所得、澈底剝奪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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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近年來發生許多重大貪瀆、經濟、詐欺、毒品及洗錢等案件之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將犯罪所得予以移轉,致判決確定後無從執行沒收,但該等被告或其家人卻仍享受犯罪不法利益,顯違公平正義。
有鑑於此,為澈底剝奪犯罪人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本部持續督促檢察機關在偵辦犯罪時,應依法加強查扣犯罪所得,嚴守比例原則,以落實社會公平正義。相關查扣犯罪所得政策如下:
一、建置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強化檢察機關橫向聯繫
本部於100年5月函頒「檢察機關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同年6月1日分別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臺中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查扣犯罪所得專責小組,並建置檢察機關查扣犯罪所得聯繫窗口,以提供全國各檢察機關諮詢與協助,強化檢察機關橫向聯繫。
二、建立跨部會聯繫機制、整合金融資訊、提升查扣效能
由金管會、財政部等部會協助建置完成跨部會聯繫窗口,包括中央銀行、金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財政部關稅總局、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等單位及法務部派駐金管會檢察官,以利檢察機關因應突發重大案件之緊急聯繫及資訊整合,有效掌控不法資金境內外移動情形,提升查扣效能。
三、扣押物之即時變價、創造雙贏
扣押物之性質有喪失減損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者,為免於判決確定後已嚴重減損價值。本部於100年12月16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必要時依法先行變價提存價金,避免扣押物價值減損,及降低檢察機關保管扣押物成本與風險,創造國家與被告雙贏局面。
本部推動查扣犯罪所得成果,98年查扣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億9,025萬1,135元,99年查扣金額達7億8,726萬7,416元,100年查扣金額達8億7,126萬7,083元,查扣金額顯著成長,又扣押物之變價,係屬扣押物管理之重要課題,本部將持續推動相關政策,深化打擊犯罪、提升查扣效能、落實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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