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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虐童致死,法務部擬最高判無期」外界質疑對幼童保護不足,法務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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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報載「虐童致死,法務部擬最高判無期」,外界質疑對幼童保護不足乙事,法務部提出說明 一、法務部研擬修正刑法第286條之目的,在於貫徹及周延保護幼童少年身心之健全發展 幼童為國家未來之主人,若施以凌虐或以他法妨害其發育者,危害茲深。是以,刑法第二編分則第23章傷害罪章,特別規範第286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以資保護。惟該罪以造成妨害被害人身體自然發育之結果為要件,證明不易,且對於傷害幼童少年精神健康之凌虐行為,亦不在本罪規範之範圍,對於幼童少年之保護確有疏漏不足之處。為落實對於幼童少年身心健全之保護,本部參考外國立法例及考量我國刑法各罪刑度之衡平,且徵詢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意見後,認為有修改本罪構成要件、提高刑度及增訂加重結果犯規定之必要,以期周延。 二、擬增訂加重結果犯之刑度係通盤考量刑法分則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刑度,俾符合罪責相當性原則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凌虐幼童少年致死之加重結果犯,因行為人主觀上並無殺害被害人之犯意,是以,法定刑應與故意殺人之情形有所區隔,以符合罪責相當性原則。故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均認為增訂加重結果犯之最重本刑以無期徒刑為宜。 三、若行為人主觀上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仍應依殺人罪處斷 行為人對於幼童少年有凌虐行為,且造成幼童少年死亡之結果,如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使被害人死亡之故意,或對於被害死亡之結果能預見其發生且不違背其本意時,則應論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最重可處死刑。是以,並無外界批評「殺死大人會被判死刑,但殺死孩子頂多判無期」「孩子的命和大人的命不相等」之情形。擬增訂之加重結果犯僅限於行為人無造成幼童少年死亡之故意時,始適用之。是以,具體個案中應適用刑法第271條或增訂之286條加重結果犯,須依相關卷證資料判斷行為人有無致被害人於死之故意。 四、法務部對於刑法之修正嚴謹而審慎 刑法係規範國家刑罰權之根本大法,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法益之保護,決定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效果。法務部身為刑法法規主管機關,為求慎重,組成刑法研究修正小組進行討論,以期廣納審、檢、辯、學及相關機關之意見,通盤考量而為整體之檢討,使刑法之修正符合社會脈動及國民法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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