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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國際透明組織公布2011年行賄指數,法務部呼籲企業等各界致力建立誠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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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 在本(100)年11月2日發布2011年「行賄指數(Bribe Payers Index,BPI)」,本次計調查全球28個主要出口經濟體,排名前5名依序為荷蘭、瑞士、比利時、德國與日本,中國大陸與俄羅斯則分別排名第27名與最末,我國排名19名,得分7.5分雖與前1次2008年調查相同,但排名則稍有後退(原為14名)。經檢視可能係因本次評比國家增加,及我國近年積極偵辦企業貪腐案件所致,該調查亦凸顯跨國企業海外行賄是許多國家反貪腐面臨的重要課題。
「行賄指數」是國際透明組織以問卷調查測量全球主要出口國家海外公司行賄程度所建構的指數,評分以0到10之間,分數愈低代表該國企業在海外投資的行賄情形愈嚴重。商業賄賂妨害國際貿易公平競爭,腐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並使公、私部門貪腐更加惡化,國際透明組織自1999年迄至2010年已發布4次「行賄指數」,日漸受各國重視。
近年來國內發生多起企業詐欺、非法淘空、內線交易等案件,其對國家經濟造成的衝擊甚至比傳統貪污更為嚴重。而國際透明組織自2007年即將企業貪腐的治理列為首要的工作重點,另該組織2009年所作之全球貪腐趨勢指數(GCB)調查亦指出,有百分之54的受訪者認為企業與私部門利用賄賂以影響政府政策及法令;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對於打擊私部門貪腐亦訂有相關措施,其中有關定罪與執法方面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採取必要的立法,將「賄賂本國公職人員、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公職人員的資產顯著增加,而本人無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釋」規定為犯罪,顯見我國未來廉政工作的推動亦不應侷限於公部門。為順應世界潮流,政府應主動結合企業及私部門建立反貪夥伴關係,並協助企業建立倫理規範,強化公司治理,方足以促進社會的健全發展,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法務部除推動修正貪污治罪條例、透過各檢察署、調查局加強偵辦企業貪腐外,並循廉政、政風體系加強企業反貪宣導,從行賄的供給面加強反貪腐相關作為如下:
一、98年策劃訂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擬具「推動企業誠信」
各項具體作法,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共工程委
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共同推動。
二、透過中央廉政委員會統籌廉政政策平臺,於99年2月9日第4
次中央廉政委員會中洽請臺灣透明組織報告「私部門之反貪腐作
為:廉政治理中的失落環節」,獲行政院院長裁示請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經濟部協同法務部訂定企業誠信經營手冊,法務部已
協同金管會於99年8月訂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協
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訂定「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並洽請各
公、私營部門參考,落實企業誠信經營理念與措施。
三、為積極推動企業與倫理作為,訂定「政風機構協同各機關推動企業誠信及倫理實施方案」,結合中央、地方機關、大專院校與企業廠商辦理企業誠信論壇或座談,98年至100年9月計已辦理1,110場次,550,444人次參加。
四、99年編印「誠信價值—企業新利基」企業誠信說帖,並攝製「企業誠信」宣導影片,邀請臺灣積體電路公司董事長張忠謀、統一企業集團董事長高清愿、臺達電子公司董事長鄭崇華、玉山銀行董事長曾國烈、王品集團董事長戴勝益及信義房屋董事長周俊吉等6人代言呼籲企業應誠信經營,前項說帖及影片,除寄送外國駐台使節、機構、外商商會、外商及本國企業外,並透過電子、平面媒體、戶外電視牆、鐵路、公車、捷運等相關管道強力宣導。
五、修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增訂「行賄外國公務員罪」,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並修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賦予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之公務員,其「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讓不肖公務員對貪腐行為付出嚴重代價,使公務員消除貪腐的動機,達成吏治清明、廉能政府之願景。
六、100年6月7日立法完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企業、民眾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課以刑事責任。另法務部廉政署已編定公布第1號防貪指引「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呼籲民眾及企業洽辦公務「不必送」也「不能送」紅包給公務員,期有效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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