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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6)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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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公僕高官,訂定財產不明罪」是馬總統97年競選總統時所提廉政革新政見之一,法務部先前雖已推動修法於98年4月22日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然立法當時有些折衝,新法實施以來未能顯現成效,民意對此迭有批評。法務部為此辦理民意調查、公聽會,並徵詢學者意見,審慎研議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於今天(100年5月26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將全力促請立法院列為優先審議法案,儘速通過施行,以嚴密肅貪法制,強化打擊貪腐的能量,回應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望。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
修正為包括所有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之公務員均有適用,兼顧嚴密肅貪之立法目的及人權保障。
2. 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
參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十條規定之意旨及精神,有關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修正為「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至是否「顯不相當」,由檢察官依具體個案事證而判斷之,以期公平完備。
3. 略微提高法定刑:
修正刑罰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仍在得易科罰金之範圍內,以維持輕罪本質,同時增加法官裁量空間,期能罪刑相當。
本次修正目的在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及略微提高刑罰,即為了展現政府肅貪的決心,達到使公務員「不敢貪」之目的。法務部始終堅持肅清貪腐,滅絕黑金,一定督促所屬全力以赴,讓不肖公務員絕無獲得不法利益之可能,令其對貪腐行為付出嚴重代價,使公務員消除貪腐的動機,達成吏治清明、廉能政府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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