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法務部對於陸方同意遣返菲律賓遣送至大陸地區之14名嫌疑人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704
在經過與中國大陸主管部門數月的聯繫溝通,雙方秉持共同打擊犯罪的精神,在高度善意及誠意的過程中,就兩岸司法程序、協議執行及類案處理等充分交換意見後,對於中國大陸方面在本案調查取證告一段落後,同意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架構下,於近日內,由我方派員將菲律賓遣送至大陸地區的14名涉嫌電話詐騙我方人民接回進行偵審程序,法務部對此表示感謝及肯定之意,相信在雙方對此案的溝通所建立之瞭解及互信基礎上,海峽兩岸對於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將更能深化,也更落實對於兩岸人民權益的保障及兩岸交往秩序的維護。
本案在中國大陸方面同意遣返該14名我方嫌疑人後,依我方相關機關協調分工,將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負責接返作業,待與中國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商定執行細節後立即展開接回工作。
法務部自99年12月27日該14名嫌疑人遭菲律賓警方逮捕以來,即與外交部合作,提供相關法律意見。且自100年2月2日該14名嫌疑人遭遣送至大陸地區以來,法務部自部長、政務次長以下,自春節期間即開始參與國家安全會議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召開各項會議,提供國內外相關法律規定、學說及後續處理意見。並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我方聯繫主體地位,多次以電話聯繫及發函中國大陸主管部門請求儘速遣返該14名嫌疑人並移交相關涉案卷證、保障該14名嫌疑人在中國大陸期間訴訟權益、及提供其等家屬探視之便利;另外,法務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刑事局亦與中國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人員進行數十次電話及面對面會談協商,逐步建立雙方對於處理本案的共識;為使日後該14名嫌疑人返台後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亦指派主任檢察官檢視、分析透過協議情資交換及司法互助管道自陸方所取得之卷證後,依我方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審判實務之要求,指揮刑事局人員在中國大陸公安部人員大力協助下進行數次證據補強等工作。中國大陸同意在雙方履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所建立之互信基礎下,遣返我方14名嫌疑人及移交相關卷證。法務部對於該14名涉嫌電話詐騙嫌疑人,將依其等之涉案情節及證據,督促檢察官依現行刑法規定,採一罪一罰方式從重求刑,如罪證不足,則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並將提供陸方被害人民事求償程序之協助。
對於此一事件遭部分人士渲染成主權爭議,法務部甚感不妥。按國際間普遍認為,在涉及數國(地區)領域及人民之犯罪,向來均屬「管轄競合」範疇,所涉及之行為地、結果地及被害人、犯罪行為人所屬國籍均有權管轄。面對此類案件,國人應以由何地管轄對於合作打擊犯罪及順利進行偵、審程序最為有利的角度思考,不宜動輒以主權爭議視之,否則不利於共同打擊犯罪。在現今各國人士往來交流密切,跨境犯罪案件亦隨之增加,對於此類犯罪案件的管轄,以有效制裁罪犯為優先考量。否則在無法掌握境外證據情況下,貿然將在境外犯罪國人遣返回台,最後因證據不足無法將其繩之於法,對於國際及兩岸間合作打擊犯罪及境外被害人均屬傷害,相信亦為多數國人所不能接受。法務部認為,今後對於跨境犯罪的管轄,在顧及我方人民權益前提下,為有效懲治不法,促進國際及兩岸打擊犯罪合作,亦不應排除以「最便利法庭原則」為解決管轄競合的選項。
對於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2週年前夕,中國大陸方面能同意我方請求遣返該14名嫌疑人並移交卷證,對於今後協議相關事項工作之開展及深化,具有重大正面意義。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