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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針對自由時報登載「遏止性侵犯,應建立分級分類制度」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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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0年4月4日自由時報登載「遏止性侵犯,應建立分級分類制度」新聞,回應如下: 本部贊同應針對性侵害犯做整體的研究,透過專業研究做為分類或分級的依據。目前各地檢署觀護人於性侵害犯分案後,皆儘速完成初次訪視並擬定性侵害付保護管束案件之分類分級表,該表包含再犯危險評估、問題類型分析及處遇措施,希藉由強化專業作為,以精確篩選中高再犯危險個案。 我國依刑法第93條規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情形,假釋或緩刑期間未終了之前,不得聲請法院免其處分之執行,惟假釋或緩刑一旦期滿,亦無法再執行保護管束。 本部已於99年度完成具GPS功能之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第三代科技設備監控)研發案,目前正進行試運作計畫,測試相關功能,檢討缺失,以利於量產時改正缺點。未來對性侵害加害人實施第三代科技設備監控後,雖無法避免受監控人惡意破壞設備或惡意再犯之行為,將利於事後追蹤性侵害加害人之歷史行蹤軌跡,以做為相關處遇或偵辦之依據。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來源除法務部、內政部編列補助款外,尚含私人團體捐贈及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提撥。100年預算經費係依據99年度業務執行結果核定,且該會執行保護業務所需之相關經費多已由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支應,並無陳女士所言犯罪被害保護機構預算編列不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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