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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婦女團體律師聯合記者會訴求「刑法暫緩審議,重起討論」一事,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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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10)日下午婦女團體律師聯合記者會訴求「刑法暫緩審議,重起討論」一事,本部說明如下: 法務部尊重民間團體希冀周延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立法工作之意見,並希望藉由公聽會等形式,持續與民間團體共同討論,一同努力建構完善可行之條文內容,以落實對婦幼安全之保護。絕不會堅持己見,拒絕溝通。 法務部為能周全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並嚴懲犯罪行為人,且求其周延,於99年9月10日即邀集學者專家及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家扶基金會、正義聯盟等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會中除民間團體分別提出修法期待外,更有多位到場民眾表示意見,而本部在彙整各界意見後,即提供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賡續於99年9月14日、9月28日、10月12日及10月26日進行4次討論,修法過程絕無排除婦女團體意見,亦非閉門造車。 刑法第2編分則第16章於88年修正時,為尊重及落實性之自主決定權及保護弱勢被害人,將「至使不能抗拒」之客觀判斷基礎,加上「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構成要件。但是強迫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當然即具有違反意願之內涵,正如同竊盜、傷害、殺人案件一般,並無將「被害人主觀意願」列為構成要件。 而案件是否成罪,必須調查客觀事證,並非單以被害人陳述為唯一之判斷標準。因此,以「被害人意願」作為要件,反而造成實務上必須以各種客觀事證去調查「被害人意願」,而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之情形,並發生去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違反被害人意願」與否,作為區分適用刑法第221條或第227條標準之情況。 刑法第221條所規定之強制力包括「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其強制力之範圍,包含高度強制之「強暴」、「脅迫」、「恐嚇」,亦包括強制力較低之「催眠術」等心理層面受拘束之情形,既非僅以「致使不能抗拒」之高度強制力為限,則對於「熟視強暴」、「親密關係強暴」案件的「畏懼或驚嚇而未能抗拒」等低度強制力的情況,縱刪除「違反意願」之文字,仍有本條之適用,當不致發生「熟識強暴」被排除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外之情形。 至於刑度之調整,法務部也是就整部刑法典通盤檢視,希望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任意調高刑度而造成輕重失衡,刑法第228條當然在討論之列,並非僅就爭議法條為刑度上調整。而此次調高刑度上,即是參考88年刑法修正前之刑度(修正前第221條之刑度係5年以上有期徒刑,於修法後調整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將修正草案之刑度調回「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非欠缺通盤考量。 因此,法務部係在綜合各方意見,並兼顧實務運作情況後,方刪除「違反其意願」等文字,使行為人一旦以強制力性侵害被害人,即當然推定「違反意願」,而犯罪是否成立,是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其有無犯意來認定,而非現行實務上,以客觀事實逐一調查、非難被害人之情況,並避免再以「被害人意願」作為判斷刑法第221條與第227條之適用標準。 本部提出刑法修正條文之目的,是希望能更周全對被害人之保護,以落實對性自主權之尊重。對於民間團體所提出修正版本,本部必將派專人與會說明,連同本部版本一併討論,以早日完成修法,實踐對婦幼安全保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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