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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讀者投書「法務部要你抵死不從」乙事,法務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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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第2編分則第16章於88年修正時,為尊重及落實性之自主決定權及保護弱勢被害人,乃將構成要件該當與否之判斷機制,由「至使不能抗拒」之客觀判斷基礎,加上「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構成要件。但是行為人既以強制行為而強迫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當然即具有違反意願之內涵,無須明文。正如同竊盜、傷害、殺人案件一般,並無須將「被害人主觀意願」列為構成要件。
二、 由於案件是否成罪,必須調查客觀事證,並非單以被害人陳述為唯一之判斷標準,因此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將「被害人主觀意願」作為構成要件,在實務運作上,往往發生以客觀事實檢視性侵害被害人意願之情形,不僅無法發揮保護被害人之效果,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因此,本部係在綜合各方意見,並兼顧實務運作情況後,方刪除「違反其意願」等文字,使妨害性自主罪是否成立,以客觀上可為評判之行為人強制手段強度,來作為判斷基準,期不再出現以客觀事實非難被害人之情況,絕非「要被害人抵死不從」。
三、 本部提出刑法修正條文之目的,與陳宜倩所長之投書一樣,都是希望能更周全對被害人之保護,以落實對性自主權之尊重。本部仍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共同完善我國妨害性自主罪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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