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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報載「學者:刑後強制治療 法務部未落實」、「法律空窗期」乙案,法務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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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罪犯刑後強制治療」,係具有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1條後段、第2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96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上開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只能適用於95年7月1日以後發生之性侵害犯罪。又實施刑後強制治療之要件,必需係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才有刑後強制治療之可能。而此類型之性侵害犯罪,多屬惡性重大之重刑犯大部分均判10年8年以上,自95年7月1日施行迄今能符合「刑期屆滿前」刑後強制治療要件之案件,自屬少數,絶非未落實執行刑後強制治療。
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應設於公立醫院」,故法務部於上開刑法修正後,即積極與多家公立醫院接洽,惟醫院皆因考量對性罪犯治療之專業性,及民意抗拒等因素而予以拒絕。
三、為預防再犯發生,避免設置於社區醫院造成民眾安全疑慮,行政院業於99年12月29日同意法務部所提,規劃擴建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籌建刑後強制治療專區設置案,目前法務部正積極推動辦理,預定102年完成。在此之前為避免無處收容是類個案造成社會恐慌與不安,已騰出培德醫院現有病房以為因應,並委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醫療團隊提供必要診療,目前收容刑後強制治療人數共計5人。
四、臺中監獄於100年1月14日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6條第2項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登記及查閱辦法」規定,已於刑滿前一個月將林某之判決書及執行期間輔導、治療、前科犯行及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等相關資料函送其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即雲林縣政府。而雲林縣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上開資料,除應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一個月內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外,亦應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於指定期日至其戶籍所在地警察局辦理登記」。
三、上開辦法,均係由職司性侵害防罪防治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報載「林嫌有性侵前科,警方原要他在四月二日、出獄三個月內到警局接受列管、輔導,但期限未到,竟又再犯,顯然法務部規定三個月期限實有檢討空間」等語,實有誤解。
四、本部將另函請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轉知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於收受本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函送性侵害受刑人出獄通知等資料時,應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規定,於一個月內安排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接受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並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規定,儘速通知加害人辦理報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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