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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0年2月9日報載「設廉政署、王作榮批破壞體制」之報導,法務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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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0年2月9日報載「設廉政署、王作榮批破壞體制」之報導,法務部說明如下: 我國五權憲法體制,司法調查係屬行政權之ㄧ環,監察院職司彈劾、糾正、公務員違法失職,分屬五權分立,各有其憲法上職權。未來於法務部設置廉政署,專責規劃廉政政策、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職掌,並調派檢察官直接駐署,指揮偵辦貪瀆案件,符合現行刑事訴訟體制,且利於肅貪工作之順遂推動,俾能降低貪污犯罪率及提高貪污案件定罪率。而監察院依憲法職司彈劾、糾正、糾舉及審計之監察權,倘有公務員知法犯法,其貪污刑事責任部分由廉政署視具體情節,啟動刑事懲處,而行政違法失職責任部分,則移請監察院行使監察權,均為五權憲法上之一權,彼此獨立,並無侵犯監察權之虞。 法務部成立廉政署的主要原因,第一、加大並增強肅貪與防貪的能量。第二、為符合民眾的期待(近兩年民調顯示有七成以上民眾希望政府設立專責肅貪機關)。第三、要符合國際潮流,設立專責肅貪機構。設立廉政署,更可向國際間展現我們肅貪、防貪的決心。成立廉政署既符合設立肅貪專責機構之國際潮流,又符合民意且可提高定罪率。 廉政工作具有專業性及多面向,故即使世界各國政府已有檢察、司法警察、會計、審計、監察部門,惟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仍倡議各國設置專責廉政機關。未來監察院與廉政署對廉政工作係相輔相成,絕不會疊床架屋。且所謂疊床架屋乃係數機關處理同一案件造成者而言,廉政署與監察院分掌不同職權,分別對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而為不同懲處,絕無疊床架屋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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