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法務部針對今(13)日媒體有關「恐龍法務部,性侵害修法列機密」之報導提出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805
法務部為能周全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並對犯罪行為人科以適度之刑罰,且求修法之周延,就刑法分則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規定應如何妥適修正以避免適用爭議之議題,除於99年9月10日邀集學者專家及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以廣徵各界意見外,同年9月13日、9月27日及10月4日本部在臺中、高雄、花蓮分別舉辦之「塑造檢察新形象研討會」中,各界亦提出許多寶貴之意見;同年9月14日、9月28日、10月12日及10月26日,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即斟酌各界意見,深入反覆研討,完成修正草案初稿。嗣本部復與婦女團體就修法方向進行溝通,並於修正草案呈送行政院前,函請司法院表示意見,修法過程嚴謹,絕非「黑箱作業」。 民間團體於去(99)年因法院性侵案件的判決,而發起「925白玫瑰運動」活動的訴求之一,即是要求重新檢討妨害性自主的保護對象之年齡,法務部為使年齡標準不致流於「喊價式立法」,曾徵詢精神科醫師及心理諮商學者專家,有關兒童認知發展情形、性侵害創傷方面之專業意見,草案第227條係考量我國未成年人生理發展、第二性徵平均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因素,並參考外國立法例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中段有關「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之規定,而將年齡區間修正為12歲及16歲,以期周延對稚齡兒童之保護,絕非毫無標準。 法務部深知法律之修正必須務求周延,並希望儘速解決法律適用之爭議,且依立法院99年12月15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於併案審查立法委員所擬具有關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相關規定之修正案時,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送院審議之要求,因此,於完成通盤檢討之修法工作後,即陳報行政院,絕非趁立法院今天休會,而草率送行政院,特此澄清。 法務部對於民間團體希冀刑法修正條文能由各面向均周詳考慮之理念至為欽佩,對於其建議,亦將持續與之溝通。更希望民間團體能瞭解法務部之努力及周延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之用心。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