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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及「擴大犯貪污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追徵、抵償及扣押範圍」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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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6)日通過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及「擴大犯貪污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追徵、抵償及扣押範圍」等規定 一、今(2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送審議之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6條之1「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若經院會通過,則有犯貪污罪嫌疑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本罪之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務員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貪污罪嫌疑,被檢察官列為被告之人,才可以命其說明可疑財產之來源。倘公務員因變賣家產、繼承遺產或中樂透彩金等而有增加財產之情形,因無貪污嫌疑,自不應隨意命其說明財產來源,以保障公務員人權。此外,公務員已觸犯貪污罪,若有可疑財物而無法說明來源合法,則視為其犯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二、「監督公僕高官,財產不明罪」,係馬英九總統2008年總統競選時所提出推動八項廉政革新政見之一,其目的即在根除積弊,澄清吏治。此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及擴大犯貪污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之規定,對於政府推動廉政工作具有正面之意義,如立法院能在本會期儘速通過此項法律修正案,使臺灣邁向一個乾淨廉能的社會,將可重建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三、本罪適用對象之公務員,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國際透明組織及台灣透明組織將民意代表的廉潔度,列為一個國家清廉度的重要指標,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順利通過後,必亦能讓臺灣的廉潔度排名向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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