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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對陳唐山先生、鄭文龍律師等人為陳前總統召開國際記者會指述各節提出嚴正聲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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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3月25日陳唐山先生、鄭文龍律師等人為陳前總統召開國際記者會,當中所指述各節,均是老調重談,且與事實顯然不符,為免以訛傳訛,影響司法威信,法務部特嚴正聲明澄清如下,以正視聽。 一、 法務部對於偵查中個案,一向不介入、不干預,尊重檢察官職權;政治人物涉案時,檢察官只問證據、無任何政治考量 偵辦陳前總統貪污刑案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是在陳前總統任內組成,現任檢察總長係陳前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陳前總統所涉國務機要費等案件,在其總統第二任內,已被檢察官蒐得犯罪證據,相關官員及陳前總統夫人業經起訴,並在起訴書指明總統依憲法規定,應待離職後才得追訴。是以陳前總統所涉罪嫌在其任內已經顯現,惟基於憲法之規定,偵查作為待其卸任後始能展開,故陳前總統卸任後遭檢察官境管、搜索、聲請羈押,乃檢察官基於偵查案件之必要而為。 所謂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特別費案「辦綠不辦藍」部分,最高法院檢察署業於今(25)日下午發布新聞稿澄清在案。 所謂法務部長在電視專訪公開談論個案,其實乃司法互助之部分,屬司法行政之事項,並未涉及個案案情,法務部並已多次澄清。至於「法務部部長在立法院接受質詢後,親自前往國民黨中央黨部報告相關案情進度」,更屬子虛烏有,惡意污衊。而偵辦中之個案由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王部長已一再表示絕對堅守不干預、不指導、不介入之原則,尊重檢察官之職權,故所謂王部長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施壓乙節,自屬無端臆測。 又記者會中指摘馬總統於去年10月29日在總統府擴大輿情會報中裁示將陳前總統關起來云云,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業於98年1月1日鄭重澄清在案。因總統府擴大輿情會報中根本不會討論陳前總統弊案。 二、檢察官依法偵查,並無侵犯人權;偵訊過程公正透明,可受法院之檢驗 對被逮捕之被告上手銬,乃依修正前戒護安全作業之標準程序辦理,並非對陳前總統不尊重或政治報復。另查檢察官偵辦扁案,對被告及證人之訊問均全程錄音錄影,其偵訊過程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無將證人證詞移花接木情事,業據最高法院檢察署於98年3月13日發表聲明澄清。被告或辯護人若對證據有質疑,應循訴訟程序在法庭上陳述,經公開勘驗、辯論後由法官裁決,始符法制。 三、 律師不當公布偵訊錄影帶作訴訟外使用,侵害他人人格尊嚴;斷章取義,企圖影響、拖延訴訟,不惜傷害司法威信,法務部深表痛心 陳前總統律師團,為迴護陳前總統一人之私利,未經相關被告、證人同意,擅自將已經認罪且對筆錄任意性、真實性均無爭執之相關被告、證人應訊光碟,以選擇性擷取及斷章取義方式,公諸於大眾媒體前,不當作訴訟外使用,企圖影響渠等之供述意願,不顧相關被告、證人之隱私權及人格尊嚴,已嚴重侵害人權,誤導社會大眾視聽,實為法治教育最負面教材。臺灣臺北地檢署將鄭文龍律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乃以其於97年11月11日傳喚陳前總統到案說明時,全程參與當日偵訊,明知陳前總統之被逮捕時間為下午3時51分,竟惡意將逮捕通知書上所記載之3時51分,誇大渲染為「凌晨3時51分」,另發表臺北看守所早預知陳水扁將遭到羈押的言論,誤導該案有「未審先判」、「奉命起訴」、「政治迫害」之預設立場,鼓動群眾抗爭,顯見其確實具有詆毀司法人員及司法機關之惡意,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此均屬律師於偵查、審判中行使辯護權以外之不當行為,法務部從未干擾其為陳前總統辯護。 四、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吳文忠昨(24)日晚間於TVBS2100節目之言論,並未談及國民黨利用檢察官辦案部分。 五、法務部長兩度於立法院答詢時稱「若長時間被人污辱、攻擊,換做我,我是會離開。」,僅係部長個性、行事風格之說明,並非干預檢察總長之去留。 六、有關法院審理之相關事項,均係承審法官之職權,法務部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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