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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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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劉兆玄院長表示,本修正案擴大犯罪被害之補償對象,納入「性侵害受害人」,並增加「精神慰撫金」之補償項目,同時將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犯罪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以及大陸、香港、澳門與外國籍配偶或勞工,一併納入保護,落實馬總統照顧弱勢的政見,人權保障上更見周延。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稱本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其間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修正一次。本法自施行以來,對於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暫時補償金,並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協助被害人辦理緊急醫療及安置、安全保護、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訴訟進行、辦理補償與社會救助等事務,對於不幸因犯罪而受害之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即時且必要之援助,以貫徹國家照顧被害人理念與社會福利國原則之立法宗旨。 本次「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性侵害之被害人納為本法保護對象,得申請被害補償金。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係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違反其意願而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之被害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被害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意願之性交易犯罪被害人)。 三、設置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 四、放寬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之申請人資格,除被害人得親自申請外,並得委任代理人或由最近親屬或相關機關、團體代為申請。 五、增列後補償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40萬元。因犯罪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被害人均可申請本項補償。 六、明定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被害人、兒童或少年及大陸、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等犯罪被害人亦為保護措施協助對象,惟其他法律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之規定者,仍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本於人道,被害人為大陸、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時,免受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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