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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報載「人權協會:假釋審核須說清楚」之說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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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報載「人權協會:假釋審核須說清楚」之說明稿
自由時報98年1月24日A2版橫批標題「人權協會:假釋審核須說清楚」,報導中提及「中國人權協會指出,不少受刑人反映法務部對假釋案的審核標準不一,......,法務部有必要說清楚『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標準何在?……」等語。法務部認為報載誤導視聽,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假釋案件第一階段之初審工作,原全由機關內成員組成之「監務委員會」決議辦理。為使假釋案件之審查公平、公正及客觀,92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第81條,改由「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成員除監內人員外,並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不同專業背景之委員,針對不同個案之受刑人內在身心狀態、外在環境、未來社會適應及再犯危險性等多元角度,縝密觀察、評估,期能發揮互補加乘的審查效果,做出妥適而正確的判斷。
二、法務部為紓解超額收容問題,除積極擴建、遷建及改建矯正機關,以提高收容額外,另採行配套措施如下:
(一)密集辦理機動調整移監工作,從超額收容比例較高之機關調整移出收容人,至超額比例較低甚或尚未達核定容額之機關,儘量取得各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之均衡。
(二)統籌檢討調整部分矯正機關功能,充分運用現有閒置空間,並改善舍房通風設施、注意收容人配房、妥適安排文康活動等,以期穩定囚情。
(三)宣導鼓勵得易科罰金之受刑人儘量繳納罰金,並加速辦理觀察勒戒、戒治案件作業及善用緩起訴、緩刑、微罪不舉等措施。
(四)修正刑法第41條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自98年9月1日起實施,使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之被告,不必入監服刑。
三、重視收容人之醫療並推動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為法務部長期以來之政策方向,惟於現行健保體制下,推動收容人納保有執行上之困難,亦恐增加收容人經濟負擔,為克服困難,法務部已於98年1月17日邀集衛生署、人事行政局、主計處等相關機關,召開「強化矯正機關醫療服務會議」,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是否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部分進行研商,並於98年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000107號函陳報行政院核示中。在收容人尚未納保之過渡階段,該部將採行完備收容人疾病資料庫、檢討特約醫師待遇及多元面向遴聘醫師、檢討醫事人力配置、建構法務部與衛生署之聯繫平台,並積極運用作業基金新增、汰換醫療硬體設施、擴大辦理醫療專區、推動收容人看護訓練及自我健康照護制度等措施,以提升矯正機關醫療服務品質,保障受刑人之間醫療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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