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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97年8月1日施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已建立公務員廉潔自清制度,將持續推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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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2月5日中國時報(A14版時論廣場)刊載王惠光律師投書「建立公務員行蹤自清制度」一文,主張建立制度讓「公務人員對自己可能涉及不法不當或引起疑慮的聚會、邀宴、約會、偶遇、交往、親誼等,在發生之後而未被揭發之前,由當事人主動自行向所屬單位申報自清,以供查證」,本部認同,並希望各機關首長都能以身作則,持續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登錄及報備制度。
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清廉形象,落實「不願貪、不能貪、不必貪、不敢貪」的廉政四不政策,行政院97年6月26日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稱本規範),並自97年8月1日生效,本規範已建立公務員自清的登錄及報備制度,以維護公務員尊嚴,並讓公務員免受不白之冤。
本規範有關公務員自清的規定包括:
一、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飲宴應酬,如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或因民俗節慶參加一般人亦受邀的公開活動,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受邀的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公務員仍應避免。
三、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四、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若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五、 各機關政風單位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的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六、 本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是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例如: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的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本規範自97年8月1日實施迄97年10月底,各機關受理廉政倫理事件登錄統計為受贈財物7,013件、飲宴應酬2,586件、請託關說6,289件、其他事件994件。
廉潔不能因公務員職位高低而有不同標準,本規範須落實到全國各公務部門及公務員,希望各級機關首長加強督導落實本規範,以生風行草偃之效,必可能防患未然,減少公務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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