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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內政部擬推動以自然人憑證上網辦理登記結婚及立法增訂兩願離婚生效前須有諮商程序,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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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自然人憑證上網辦理登記結婚,因無法克服法律面及技術面之問題,礙難實行: 基於結婚屬重要之身分行為,故民法第982條明定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旨在使戶政機關確認「當事人身分」及「結婚真意」。而以自然人憑證上網登記結婚,戶政機關能否確認當事人即為本人(非代理人,甚或他人冒用自然人憑證之情形)以及當事人之結婚真意、結婚是否出於自由意志且當事人具有完全意思能力(非重病或精神障礙)?均有疑問。又網路個人資料之安全性等問題,亦需一併考量。另依本部91年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700139號公告,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故結婚之「書面」及證人之「簽名」,不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是以自然人憑證上網辦理登記結婚,因無法克服上開法律面及技術面之問題,礙難實行。 二、於民法增訂兩願離婚生效前須有諮商程序之規定與降低離婚率間之有效性、必要性及關連性如何,容待商榷: (一) 造成離婚率偏高之原因,其實與離婚法定程序之難易並無必然關連,例如日本兩願離婚制度並無離婚前應經諮商程序之規定,惟其離婚率為2.04%,遠低於我國(2.55%),而德國並無兩願離婚制度,其係採裁判離婚,離婚前尚有分居前置主義,惟其離婚率(2.31%)反較日本為高。 (二)離婚率高之原因可能來自於個人、家庭、教育、經濟等因素,由社政等主管機關協助提供非強制性之諮商,本部樂見其成;惟如強制立法,就強制諮商之性質如何(是否類似調解)?諮商者(機構)之資格?諮商內容是否包含子女親權行使或其它?諮商成立之效力(是否具強制力?可否事後推翻?)等疑義,均待進一步釐清。又於婚姻已面臨破碎之際,強使第三人(機構)介入,徒增離婚當事人之困擾,有隱私被公開之虞,未必能獲得社會大眾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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