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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自由時報97年8月6日A7版「遊說法後天上路 執行難度大」之報導,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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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說法即將於8月8日施行,各界對於該法內容迭有質疑。綜觀各界疑義,爭議在於陳情與遊說,在執行上如何區分?陳情與遊說,均為民眾表達意見之行為,但陳情之法律依據係行政程序法,遊說之法律依據係遊說法,且標的亦不盡相同。民眾如僅對政府表達施政之不滿或行政興革建議,可依陳情方式為之,而政府通常亦僅須指派承辦人出面接受其意見即可。反之,民眾對法令、政策或議案有所建議,甚至已擬就研究書表或已委請相關專家作好評估鑑定者,即有必要依遊說法進行遊說。
        遊說法上之遊說者,有二種:一為自行遊說者,二為受委託遊說者。自行遊說者,如欲對政策有影響力之人遊說,自然會依遊說法規定申請遊說,以取信團體的其他成員及社會大眾。如係採陳情方式,即見不到有決策性之人員,較不會產生社會大眾所疑慮之政策私相授受之弊端,此亦是遊說與陳情之不同特徵之一。
        近年來社會大眾對政府官員的廉潔度期待甚高,被遊說之政府官員為避嫌,對一些敏感之議題,接受百姓意見時,無不希望有第三者在場並作成遊說紀錄,且按季公開,此舉亦有助於遊說法之落實。
        遊說係一嶄新制度,民眾對此制度及概念均甚為陌生,其與陳情不同,有待主管機關及各級機關廣為宣導,俾民眾瞭解何種情形應採用遊說或陳情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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