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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參酌美國及新加坡等國家公共服務者之行為準則,門檻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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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參酌美國及新加坡等國家公共服務者之行為準則,門檻適當 本(2)日某媒體刊載略以:行政院制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通令全國公務員8月1日起,不論是單位內從屬關係餽贈或是收受外界禮物,每次不得超過市價三千元,對這項規範,部分公務員指限額的算計和認定不易,某直轄市政府將暫不實施;另稱公務員如果接受廠商邀宴,其帶多名同僚共十人坐一桌,一桌菜錢一萬元,到底該算超過三千元,還是十人均分等情。 法務部針對前述報導則回應,行政院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目的,旨在建立公務員廉潔風氣,提供公務員利益衝突時明確的指引及保護,避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另考量國內一般習俗,使公務員在面對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邀宴應酬、演講等時,有所依據。 該規範第二點第三項所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係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其標準參酌美國及新加坡等立法例,如:美國原則上禁止公務員收受市價逾美金20元(約新臺幣600餘元)之餽贈;新加坡規定,外界禮物,一律回絕,除退休外不得接受禮物。對長官退休給予的禮物,金額不得超過新加坡幣100元(約新臺幣2,200餘元);另參考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9年制訂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其標準較本規範更嚴格,實施迄今,並無困難。故本規範門檻並不至於太高,其所訂金額亦不難計算與認定。 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訂有「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例外規定(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及(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等情形仍得參加,惟公務員參加第(一)及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其意義在於提醒公務員應注意利益衝突迴避問題。 報載稱公務員如果接受廠商邀宴,其帶多名同僚共十人坐一桌,一桌菜錢一萬元,到底該算超過三千元,還是十人均分乙節。法務部說明本規範所訂參加飲宴應酬「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係指每人飲宴應酬之金額不得超過三千元。 行政院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適用對象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及事業機構,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非本規範適用機關,其首長得依據需用準用本規範或另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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