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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民法物權編(通則章及所有權章)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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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擬具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通則章及所有權章),經97年7月24日行政院第3102次院會討論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民法物權編有關「通則」及「所有權」之修正,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係民事財產法之重要里程碑,劉院長於會中特別指示法務部務必儘速完成修法,並協調內政部建置完成各項配套措施,以利本法將來之施行。
法務部為因應社會需要,前於77年11月間,組成「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邀請民法學者及實務專家共同參與修法工作,歷時8年,三易其稿,始完成「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惜二次送請立法院均未完成審議。
92年7月再度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定期研商,將上開修正草案分別依(一)擔保物權、(二)通則章及所有權章、(三)用益物權及占有等三部分逐條檢討後,報請 鈞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中擔保物權部分已於96年3月28日公布,9月28日施行在案。
本次修正主軸在「物盡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包括:緩和物權法定主義、確定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改進取得時效制度、調和不動產相鄰關係、促進共有物管理關係之透明化及穩定化、共有物分割方法之多樣化及明確化等。重點如下:
一、修正重大基本原則
(一)納化習慣法,以緩和物權法定主義。
(二)確立登記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
(三)創設共有動產之管理約定,使其具有對抗惡意第三人之物權效力。 (修正條文第757條、第759條之1及第826條之1)
二、配合當今社會居住型態
增訂「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原則性規範,建立完整之所有權制度。(修正條文第799條至第799條之2)
三、修正相鄰關係
例如:擴大請求權主體、使不動產相鄰關係多元化、促進不動產之利用。(修正條文第774條至第800條之1)
四、順應城鄉風貌及民情習慣
例如:裁判上分割方法之多樣化及柔軟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多數決為之、建立共有不動產管理之登記制度。
(修正條文第818條至第826條之1)
五、簡化程序
修正拾得遺失物之處理程序,增訂價值輕微遺失物之簡易招領,以節省社會資源。(修正條文第803條至第807條之1)